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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5月1日(记者何林平)行政决策不能任性,不能因为领导层的变动而停止;行政执法应当全程记录,司法应当“可见”;人民因合法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失也应得到赔偿...自5月1日起,《广州市依法行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记者从广州市人大获悉,这是第一部对依法行政作出系统规定的地方性法规。

“过去,立法规范市场主体、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为,这是规范政府行为的法规。”广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邓表示,权力本身具有扩张性,《条例》试图将行政权力锁在体制的牢笼中,防止权力恣意妄为。

《条例》共7章71条,分别规定了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行政决策程序、行政执法规范、依法行政监督和依法行政保障机制。对于行政决策,《条例》明确了听证事项,规范了重大行政决策的选择、公布和实施。要求市、区政府每年编制年度重大行政决策目录,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备案,避免重复决策。已作出的行政决定不得因更换行政长官而中止或中止,但法律原因和法律程序除外。

广州施行依法行政条例 防范行政决策任性

近年来,广州市执法行为规范,但仍存在执法程序不规范、执法过程不记录、自由裁量权标准不一致、重复执法和选择性执法等问题。《条例》要求市行政执法主体细化和量化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标准,规范自由裁量权的范围、类型和范围,经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后统一向社会公布。《条例》还明确规定,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加强执法台账和执法文书的管理,建立档案。

广州施行依法行政条例 防范行政决策任性

一般来说,如果人们因违法或违法的行政行为而遭受损失,政府机构应该给予行政赔偿。《条例》进一步规定,即使行政决定因公共利益的需要按照法定程序变更或者撤销,造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损失的,也应当给予“行政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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