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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通知,国内保险公司可要求离岸再保险公司为再保险信用风险敞口提供担保措施,如应收分保基金和应收分保准备金。公认的担保措施包括保证金、备用信用证和中国保监会认可的其他担保措施。同时要求作为担保措施的存款资金应存入国内商业银行再保险分出人的账户,备用信用证应是不可撤销的、清洁的、无条件的,除备用信用证外不受任何条件限制,其索赔和还款应在中国境内进行。备用信用证的发行机构应为在中国合法设立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不低于11%或信用评级不低于aa-,且与再保险分出人和分入人无关联。当发行机构不符合规定的资格要求时,备用信用证应经符合上述要求的商业银行确认。
此外,《通知》还规定,境内保险公司运用担保措施的风险系数评估偿付能力、计算对手方违约风险最低资本时,对手方违约风险敞口以离岸再保险公司为符合要求的再保险合同提供的担保措施的担保总额为限。
标题:建立离岸再保险人保证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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