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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引导规范民办教育发展”。江海职业技术学院是一座位于历史文化名城江苏扬州的民办学校,建校25年以来,致力推进民办高校的高质量发展,已经成为当地重要人才培养基地。但是,近期,一桩“旧案”,却打破了学校的宁静。扬州培中教育投资有限公司(下称培中公司)在为其作为扬州江海职业技术学院(下称江海学院)的出资人身份而四处求助,尽管有政府部门的文件和法院的判决,但事情似乎并非想象的那样简单。企业投资办学本是为经济社会发展培养人才的有益之举,为何会陷入一系列争议之中?争议的缘起又有哪些谜题待解?
台商投资参与筹建江海学院
通过梳理江海学院的开创历程,可了解其脉络如下:
江海学院地处我国著名历史文化名城扬州的古运河畔。1997年10月1日,《社会力量办学条例》施行。1999年1月20日,江苏中山学院经江苏省和扬州市民革申请建立,后更名为民办扬州江海学院(筹)。
该学院为民办高等学校,根据相关要求按专科层次全日制高等学校筹建,在三年筹建期内建成符合办学条件的独立校园,筹建期间校名为“民办扬州江海学院(筹)。
2000年元月,扬州市在招商引资活动中,诚邀时任台湾扬州同乡会会长、台商夏华。随后夏华受邀来到江海学院考察筹建情况。了解到了该校因无校舍、租借校园上课,面临不能达到在筹建期内建成独立校园要求的问题。据夏华的儿子夏锡平称,2000年4月24日,夏华与江海学院(筹)签订了《投资江海学院意向书》(以下简称“意向书”),后又于次年6月签订了《投资合作兴办江海学院协议书》,约定在扬州市扬子江南路东侧邗江区施桥镇扬子村新址建设江海学院校园,夏华投资总额1200万美元,分年配合建校进度投入建设资金。该协议还约定了江海学院由投资者举办,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据夏锡平表示,其父夏华和江海学院签订意向书后,于2001年1月19日汇入江海学院中信银行账户100万美元,2001年1月20日,江海学院将该笔款项以学院名义存一年期定期存款。2001年3月12日,夏华从新加坡华侨银行开出一年期备用信用证250万美元至江海学院。
据悉,按照当时的政策,使用台资要经过较为复杂的审批程序。就审批手续的问题,据当时的经办人夏锡筠说,是经过当地外汇管理部门同意直接打入中信银行江海学院账户。
“举办方”身份之困
不过,接下来的事情却没有夏华想象的那样顺利。2001年3月14日,江海学院取得《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同年3月20日,取得《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证书》。但是,法定代表人和举办者却均不是夏华,且载明开办资金为人民币20万元。当年秋季,江海学院建成6万平米校舍,当年招生2000人。
这让夏华方面颇为不解。“我父亲得知学校登记信息后,当时很是气愤。为完成学校筹建工作,投资了350万美元且本人也参与了校园校舍建设,但学校登记的开办资金与350万元美元无关;明明约定学校由投资方举办,为何没有兑现?”夏锡平说。
2004年2月,省教育厅发布‘“苏教发[2004]15号文(下称15号文)提出,江海学院“重新注册登记资产为人民币8113.24万元”,其中包括:(1)夏华出资2605.95万元;(2)职工集资款508.9万元;(3)向学生收费形成的办学积累5018.39万元。并且明确,”夏华等出资2605.95万元、职工集资508.9万元(包括注册资本20万元),应视为对江海学院的投资”。
不过,对于“15号”文,夏华也存有不解。夏锡平说,其父夏华认为,文中提及的“向学生收费形成的办学积累5018.39万元”,为何可以作为学校注册登记资产?因为《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国家的资助、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和民办学校的借款、接受的捐赠财产,不属于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出资。”
此外,“15号文”中还提及到:江海学院属于民办高校性质,而不是中外合作办学。办学过程中引进的资金,对学校发展起了积极作用,但没有经过审批机关批准。
鉴于这个情况,省教育厅苏教发[2006]68号文给夏华方面指出一个“投资合法化”路径:可以在中国大陆申请成立一个公司,再以该公司的名义参与举办学院,或者委托一名大陆的法人或公民参与举办。为实现“投资合法化”,2005年9月29日,夏华出资成立了扬州培中教育投资公司(以下简称培中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夏华。
持续多年的投资确权问题
据了解,2003年12月10日,江海学院第一届董事会成立,设董事7席,夏华投资方占3席。但夏华的儿子夏锡平指出:核心问题依旧存在,就是学院举办者的身份依然不明晰。不过,随着相关管理部门的介入,对于学院举办者的身份的问题上,事情也有初步的转机。
2009年1月,江苏富华会计师事务所受江海学院委托对建校以来的相关财务进行审计。同年9月,江海学院《董事会决议》认定,根据审计,出资人投入学院的实收资本为2816.71万元,其中夏华出资2572.61万元(按照当年的美元对人民币汇率折算),职工集资转投资244.1万元。董事会同意将夏华出资全额转让给培中公司。
不过,这一“投资合法化路径”在江海学院新任管理层认可方面却经历了一波三折。“我父亲为了证实自己是合法的出资人,不得已走上了司法途径。”夏锡平说。
2016年8月30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确认江海学院的总出资额为人民币2816.71万元,其中培中公司的出资额为人民币2572.61万元,确认了培中公司约91%的投资比例。
争议仍在,校企各有说法
夏锡平说:“本以为经过司法程序后,我父亲为主要出资人的江海学院会重新办理相关的行政登记,但不仅未能如此,培中公司的处境却愈发困难,直至完全无缘学校董事会。”
2013年11月29日夏华先生去世,据知情人士透露,江海学院管理方,曾经以夏华一方原董事已过世或无法联系为由,向相关管理部门提出取消原夏华一方委派的两名董事资格。为此夏锡平曾提出质疑:夏华一方委派的董事如果已经过世或者无法联系到,江海学院管理方是不是可以擅自决定向有关部门提出取消其资格?何况生效的判决书已确认夏华对江海学院的出资及董事权益等已通过协议方式转让给培中公司,即夏华方董事由培中公司代表。
不过,接下来的信息,则更让培中公司一方感到疑惑不解。据培中公司负责人称,2017年6月14日,迦南教育股权基金向江海学院转账1亿元人民币,该基金的份额持有人是国企扬州教育投资集团(现更名扬州科创教育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扬州科教集团)并且这笔资金收取管理费和利息,那么这1亿元的资金究竟是何属性至今未明,此后,江海学院7个董事席位中,扬州科教集团占有4席,而培中公司却1席都没有,夏锡平认为这严重侵犯了培中公司的出资人权益,有违《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
同时,《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直至2021年8月13日仍旧显示,江海学院举办者:暂空。夏锡平认为,根据上述信息可判定,主管部门尚未确定学校的出资人或举办人的归属。
到底谁才是江海学院的合法出资人?培中公司到底如何确认身份?一波三折的经历让夏华父子陷入迷茫。
就培中公司身份的问题,江苏里下河律师事务所董玮律师认为:此前已经生效的判决书及当年15号文均已确认夏华方是江海学院合法出资人,培中公司依学校章程有权推选董事,也可以向主管部门申请登记为举办者。
不过,对于以上这些问题,江海学院管理方也有自己的说法和理解。2023年9月中旬开始,记者几经辗转,联系到了江海学院负责人并提出相关问题,回复记者的是一位不愿具名的副校长。对于扬州科教集团向江海学院支付一亿元的款项性质,这位副校长表示,这一亿元是扬州科教集团对民办学校的出资,系扬州市委、市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精神,扶持江海职业技术学院平稳健康发展的举措。对于“江海学院支付“利息、迦南基金管理费”368万是否属实”的问题则答复称:368万元的财务支出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学校给付交行、中行、江苏银行的贷款利息,另一部分是学校根据股权投资协议给付给江苏迦南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基金管理费。
而对于“江海学院七个理事席位中扬州科教集团占四席的法律依据是什么”,这位副校长回复称,科教集团为江海学院的出资者之一,其在理事会中占有四席理事席位。江海职业技术学院理事会的组成与成员调整是依据为《民办教育促进法》以及《江海学院理事会章程》。江海学院第一,二,三届理事会组成均按有关法律和章程进行,并得到了学校登记机关和业务管理机关的备案。
这位副校长坦言,目前,台商夏华等和科教集团两个出资方均未取得举办者身份,这是由于多种历史因素形成的,学校正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出资各方协调解决中。江海职业技术学院现在的《办学许可证》举办者一栏登记为“暂空”。
不过,对于江海学院校方的答复,夏华一方也作出了相应的反馈。
夏华方认为,第一,扬州科教集团向江海学院投入人民币一亿元,这种说法是错误的。正确的说法应当是迦南教育股权基金向江海学院转账人民币一亿元。第二,这一亿元资金的性质是借款。已有证据证明,2018年12月25日扬州教投出具给江海学院的收款收据上的收款事由为:股权基金分红年利率6.35%。按照年利率6.35%分红,这种表述完全可以证明扬州教投通过设立迦南教育股权基金这种方式向江海学院提供的一亿元资金是借款。第三,江海学院是非营利性教育机构,向江海学院投入的资金,修订后的《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不允许获取投资回报。因此,股权基金分红这种说法本身就是违法,不受法律保护。第四,分红通常是按照盈利的状况进行,以固定年利率分红的说法,显然是虚假的。第五,如果这一亿元属于股权投资,那么迦南教育股权基金应当属于江海学院的举办者。但是,事实上迦南教育股权基金、扬州教投都不是江海学院的举办者。这一点从江海学院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上载明开办资金8113万元,可以得到证明。这反面证明了这一亿元是借款,而不是投资款,显然也未得到学校登记机关和业务管理机关的备案。
此外,江海学院方面称,扬州科教集团为江海学院出资者之一。其实是没有任何法律和事实依据的。原扬州培中教育投资有限公司是江海学院的出资人,这是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苏商外初字第0003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
就江海学院当初出资人确权的问题,当事双方依然各执一词,下一步究竟会是朝着哪一个方向走,目前看还是一个谜。
标题:扬州一民办学院合法出资人身份之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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