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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深圳证券交易所总经理王建军提出的《关于修改刑法加大对发行欺诈行为处罚力度的议案》,经本报报道后,引起了市场各界的强烈关注。

昨日,许多证券法律专业人士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接受了“证券市场违法违规成本过低”的现状,认为应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以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有效服务实体经济。

非法成本太低,无法达成共识

王建军提出修改《刑法》加大对欺诈发行的处罚力度,赢得了证券市场人士的广泛赞誉。

全国人大代表、辽宁省证券监督管理局局长刘磊3月8日对记者表示,他完全同意提高欺诈发行罪的量刑标准。他指出,与刑法中非法集资罪的量刑相比,非法集资的影响和受害群体明显小于非法集资罪。然而,欺诈发行罪的最高刑期仅为5年,而非法集资罪的最高刑期为无期徒刑。"为发挥法律的威慑作用,应提高发行欺诈罪的量刑标准."刘雷说道。

资本市场违法成本过低引共鸣 专家建言重构惩戒制度

中国证监会副主席阎庆民在3月8日接受《上海证券报》采访时表示,他正在“研究”是否会提高对欺诈性发行的处罚。他表示,目前的目标是严格监管,对于重大违规行为,必须退出市场。

事实上,证券市场非法活动的低成本长期以来一直受到市场的批评。一个有意义的案例是绿色迪达的欺诈发行,这是a股欺诈上市的第一个案例。法院首先认定绿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何犯有欺诈发行股票罪,公司被罚款400万元。何薛葵被判3年徒刑,缓刑4年。昆明市检察院立即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称判决有误,一审法院以欺诈发行股票罪从轻处罚。经再审,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绿地公司犯有欺诈发行股票、伪造金融票证、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判处罚金1040万元;薛葵因几项罪行被判处10年监禁和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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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律师协会会长肖今年提交了一份关于加大证券市场处罚力度、提高违规成本的议案。在阐述处罚力度不够的观点时,他还提到了证券法对欺诈性发行的处罚力度过低的问题。

肖同意加大对欺诈发行的处罚力度的建议。他进一步指出,虽然刑法有谦抑性原则,但上市公司不同于普通公司,应具有更高的诚信。与此同时,基于资本市场违法行为的现状,处罚力度应该很大,“让违法行为的处罚成为上市公司达摩克利斯之剑。”。这是通过民事增加对违反法律法规的处罚的手段,也是通过刑法加重处罚的手段。最终目标是规范资本市场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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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法律法规的成本太低,成功上市和并购后能获得的利益是巨大的。这是欺诈性发行、虚假披露、内幕交易、市场操纵和其他混乱的根源。”肖指出,从法律规定的处罚措施来看,对证券市场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极小,许多严重违法行为的“最高处罚”只有60万元,违法成本与违法收益严重失衡,使得金融欺诈、信息披露违规和证券市场欺诈发行屡禁不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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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也提到了退市制度的问题。他认为,由于“重大违法行为”缺乏认定标准,重大违法行为退市制度的时效不明确,重大违法行为退市相关主体缺乏民事责任制度,退市制度仍需完善。

值得一提的是,中国证监会上周公开征求了修改《退市意见》的意见,其中新增一条:上市公司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规行为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的,证券交易所应当严格依法作出暂停或者终止该公司股票上市交易的决定。证券交易所应当制定因重大违法行为暂停和终止上市的实施细则。

“退市意见修改的核心内容之一,是强化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对重大违法公司强制退市的决策责任。”一位资深投资银行家表示,加强制度建设、提高违法行为成本是推进证券发行市场化改革的重要内容。有了制度保障,可以有效强化交易所的一线监管责任,构建有序的市场结构。

呼吁全面重建系统设计

近年来,中国证监会对市场违规行为保持了较高的压力。然而,正如王建军所说,违法违规的制度成本太低是无法根除的重要原因之一。

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志斌律师告诉记者,王建军的建议主要是关于刑事责任的,及时、中肯、具有可操作性,提高刑事处罚力度势在必行。他还指出,在现有法律框架内,证券市场违法行为所面临的违法成本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刑事法律责任,二是行政法律责任,三是民事赔偿责任。要增加违法者的违法成本,应从以上三个方面设计“三位一体”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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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刑事法律问题之外,现行证券法的规定限制了行政法律责任,罚款和市场禁令等行政处罚也是有限的。在修订过程中应考虑证券法。”王志斌还指出,在民事责任问题上,立法总体上仍处于缺位状态。

他说,全国各地有许多针对虚假陈述的民事索赔诉讼,但与非法所得相比,索赔金额仍是“九牛一毛”。由于缺乏司法解释,投资者内幕交易诉光大证券案(601788)只有一个成功案例,大多数内幕交易行为人实际上不会面临投资者的民事索赔。对于操纵市场的行为,《证券法》规定了行为人应当对投资者的损失承担责任,但是对于投资者的哪一部分应当赔偿以及如何确定投资者的损失范围却没有详细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没有成功的民事诉讼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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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律研究所商法研究室主任陈洁也同意提高对欺诈发行处罚的建议。“在各种非法行为中,欺诈性发行是最严重和最严重的,处罚不当的问题尤为紧迫。”陈洁还表示,不仅要解决欺诈发行问题,还要重构整个证券市场的刑事责任机制。

陈洁对a股市场的非法增持和减持等市场行为进行了长期的观察和思考。她认为《证券法》规定的权利披露制度存在漏洞,非法增持和减持股份的非法成本过低,没有强有力的、有针对性的处罚手段。

她建议,应从防范金融市场系统性风险的意识出发,注重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监管的协调,建立前瞻性、逻辑自洽性和实用性的非法增持和减持规则体系。同时,应补充和完善我国大规模持股的相关法律责任制度,借鉴国外立法经验,对违反权益披露规则的行为进行处罚,以加大对这类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市场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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