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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机构改革中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记者就《决定》的背景和主要内容采访了司法部相关负责人。

问:这个决定的背景是什么?

答: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作出了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策部署;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并通过了国务院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改革方案)。这一体制改革涉及到许多行政机关法定职责的调整,需要对大量的法律和行政法规进行修改,在短时间内难以完成。为顺利有序调整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和工作,保障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中行政机关职责调整的决定》(以下简称《关于依法调整行政机关职责的决定》), 这加强了相关法律修订前组织设立、重组、职责调整和管理以及执法的合法性。 鉴于此次机构改革涉及的行政法规较多,根据《关于依法调整行政机关职责的决定》的原则,司法部起草了《决定》,经征求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意见后,报请国务院发布。 旨在明确相关行政法规修改或废止前行政机关职责调整和执法管理的合法性,确保机构改革在法治轨道上有序进行。

确保机构改革在法治轨道上有序进行

问:在机构改革中,哪些行政法规需要修改?

答:从初步梳理情况来看,需要修改或废止的行政法规有230多项,数量多,内容多。情况有所不同:第一,虽然一些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的职责已经调整到其他行政机关,但不修改并不影响承担职责的行政机关履行职责,也不需要修改;第二,一些行政法规影响机构改革计划的实施,需要及时修订或废止;三是一些新组建的行政机关的相关职责没有调整到位,或者相关职责没有理顺。部门“三定”规定明确职责分工后,需要修改或废止相关行政法规的;第四,一些行政法规在相关法律修改后需要修改或废止。基于机构改革的不同情况和问题,很难在短时间内或“一揽子”修订后完成相关行政法规的修订和废止。因此,国务院通过发布《决定》,确保了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和开展工作的连续性、稳定性和有效性。下一步,我们将分批组织相关行政法规的修订或废止。

确保机构改革在法治轨道上有序进行

问:《决定》对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有哪些主要规定?

答:首先,在保证行政机关履行职责和工作的连续性方面,《决定》明确了“改革方案”确定了成立后的行政机关或被赋予职责的行政机关承担职责和工作,相关行政法规没有修改或废止。以前,调整和适用的有关行政法规和规章,应当由成立后的行政机关或者赋予职责的行政机关承担;相关职责调整到位前,原承担职责和工作的行政机关应当继续承担。同时,考虑到国务院机构改革后地方机构改革需要与国务院机构改革相统一、相衔接,行政法规规定的地方各级行政机关的职责和工作显然需要调整,应遵循上述原则。

确保机构改革在法治轨道上有序进行

第二,在保证上级行政机关依法行使审批、备案、复议等管理监督指导职责的同时,如果明确上级行政机关的职责已经调整到位,下级行政机关的职责没有调整到位,《改革方案》确定由承担职责的上级行政机关履行管理监督指导职责。

三是提出制定、修改或废止行政法规的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认为为实施改革方案需要制定、修改或者废止行政法规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由司法部起草,按照法定程序提交国务院。

四是提出清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明确规定,国务院各部门要抓紧清理实施改革方案中涉及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及时修改或废止。同时,对原承担职责和工作的行政机关制定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实施作出了衔接规定。

问:《决定》对各级行政机关的执行有何要求?

答:《决定》要求各级行政机关认真组织、周密安排,确保履行法定职责工作的连续性、稳定性和有效性,特别是在涉及民生、应急和安全生产的重点领域。同时,上级行政机关要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和指导,交办和交办的部门要主动衔接,加强配合,防止工作被打断、推诿扯皮、不作为和混乱,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确保机构改革在法治轨道上有序进行

人民日报(2018年6月7日06版)

标题:确保机构改革在法治轨道上有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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