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加强三亚凤凰机场的网络保护,建立长效管理机制,确保民航安全与城市建设的协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3号)、《民用机场飞行程序和运行管理最低标准》(CCAR-97FS-R3)、《运输机场运行安全》,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三亚凤凰机场导航服务程序网空保护区整合图(以下简称网空整合图)中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规划、设计、施工高程控制和管理。

第三条“网空综合图”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三亚凤凰机场机场障碍物限制面、飞行保护区技术标准、控制作业控制高度等编制的网空保护控制图。这是我市网空安全高度管理的法定图。

第四条市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住房和建设部门、综合执法部门以及具有规划建设审批权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按照网络空集成图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审批。

省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审批的建设项目,由相应的市级行政主管部门(行业)负责衔接,并按照各自职责按照网络空整合图和本办法的规定做好网络空控制工作。

第五条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项目审批:

(1)网空整合图覆盖范围内控制高度以下的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按网空整合图审批。机场障碍物限制平面内的建(构)筑物和机场障碍物限制平面外的建(构)筑物,在起飞航线区域内机场标高以上150米以上、坡度控制平面以上1.2%以上的(详见网空综合图),审批部门应上报其地理位置、海拔高度(1985年国家高程基准)、角坐标(WGS-84坐标系)、计划开工时间、计划竣工时间。 项目建设单位及联系方式在审批后十个工作日内到中国民航空三亚市安监局(以下简称“三亚民航局”)备案,并抄送三亚凤凰机场。

三亚凤凰机场导航服务程序网空保护区综合图使用管理办法

根据《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等标准和规范,如需安装导航空障碍灯和涂抹障碍标志,三亚凤凰机场应通知市住房和建设部门,市住房和建设部门要求项目建设单位向三亚凤凰机场报告相应的安装实施方案。

(2)如拟建建(构)筑物确需突破网空综合图控制高度,市规划审批部门应根据《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要求及相关网空审核程序,征求三亚民航局的意见。

(三)如拟建建(构)筑物有施工塔吊等辅助设施,需要临时突破控制高度时,市(区)建设审批部门应征求民航三亚监管局的意见。如果允许临时突破控制高度,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突破控制高度前25个工作日通知三亚凤凰机场相关信息,以便及时发布导航通知。涉及临时突破最小区段高度(MSA)或最小雷达引导高度时,项目建设单位应提前25个工作日与空管单位签订临时保证协议,确定超高的位置、高度和持续时间等。,并报民航三亚监管局备案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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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网空综合图只需要控制建筑物的高度。如果烟雾、火焰、激光射线、灰尘、自由飞鸽和气球等其他因素对机场的防护网空产生影响,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征求三亚民航局的意见。

(5)“网空综合图”仅针对民用航空无线电导航和监测站的被动干扰,以及电磁环境的主动干扰等其他部分,对建(构)筑物的高度作出控制要求。一、根据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需要征求三亚民航监察局的意见。

(6)“网空综合图”只对民航运行中的建(构)筑物高度作出控制要求。如果涉及其他要求,如军用和警用航空空操作高度控制,应根据相关规定另行征求相关单位的意见。

(七)根据网空一体化图审批、备案或征求民航行业意见,建筑物的高度应为最高高度,包括避雷针、天线、电梯井、楼梯间、水箱、女儿墙等附属物。

第六条网络维护机制空集成图

原则上,不应频繁修改网络空集成图。因新建建(构)筑物、地方规划调整等因素,确需修改网空整合图的,由相关修改单位提出修改方案,经三亚市人民政府和中国民航空中南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中南地区民航管理局”)批准后,方可进行修改。

如果由于相关法律法规、专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调整,或者由于飞行程序、操作标准、民航无线电台、机场改扩建、机场总体规划调整等原因,需要对网络空一体化地图进行修改。,应该及时修改。如果民航运行所需的控制高度低于网空一体化地图的控制高度,在网空一体化地图修订前,有关民航单位应将相应的高度控制要求上报中南地区民航局,由中南地区民航局根据实际情况审核后,向当地人民政府出具相应的地区高度控制意见,或暂停在相应地区使用网空一体化地图,恢复到原来的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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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空集成图的修订应按照相关技术和管理要求进行编制、审核和发布。

第七条建立联络机制

三亚市人民政府、三亚市民航监察局和三亚凤凰机场有关部门应建立网络空一体化地图管理的长期联络机制。联络人员的职务或联系方式发生变化的,应在25个工作日内以信函形式通知相关单位。

第八条建立检查机制

(1)三亚市(区)综合执法部门和相关民航部门按照网空一体化地图的高度限制规定定期进行检查。综合执法部门开展执法检查,相关民航部门开展技术监督检查,相互通报检查情况,做好检查记录,建帐建档。对检查中发现的擅自超高建(构)筑物或其附属设施、障碍灯故障等影响安全的事件,应及时反馈综合执法部门进行处置。

(2)检查内容包括:是否有新建超高层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测量可疑的超高物体(高度复核);障碍标志、标记等。符合标准,障碍灯符合连续运行的标准。

第九条建立应急机制

综合执法部门应立即组织对影响未经批准的超高层建(构)筑物或其附属设施安全的事件进行调查核实,并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区分不同情况。

(一)未经批准建筑主体结构过高的,综合执法部门应当组织调查,制定整改方案,并督促项目建设单位会同项目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实施整改。未经批准新建的构筑物和附属设施过高的,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告知项目建设单位限期整改,并进行跟踪检查。

(二)在项目建设中,项目建设涉及塔吊等临时设施建设的,综合执法部门应当要求项目建设单位暂停项目建设,限期整改,并跟踪检查。

(3)障碍灯不能运行时,综合执法部门应及时通知项目建设单位,督促其完成整改,并跟踪检查。

(四)对于民航行政管理部门反映的其他异常事件,市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机场相关部门及时进行现场核查,制定处置方案,并限期整改实施。

第十条建立会议协调机制

市人民政府和有关民航部门联合组织了一次关于保护网空的联席会议,对网空的管理和控制进行了梳理和研究,讨论了发现的问题,提出了解决办法,并明确了下一步的任务。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会议。网空管控工作涉及面广,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工作需要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解决方案。对于影响民航飞行安全的突发事件,三亚市人民政府和有关民航部门应当组织召开紧急会议,处理相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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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本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本办法的情况纳入其年度安全生产责任考核体系。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违反net 空安全管理规定,造成重大影响的单位和个人,要严格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或者人员立即停止和纠正违法行为,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通报批评,视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设立举报违反网络空保护管理规定的电话号码(政府热线12345),制定举报违反网络空保护管理规定的奖励制度,对单位或个人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四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建设单位进行巡查,对违规行为的处置结果网空保护管理规定应依法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本办法的具体应用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为5年。

2020年5月10日

主编:蒋小莺

标题:三亚凤凰机场导航服务程序网空保护区综合图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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