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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记者李国辉

最近召开的2018年全国银行监管会议表示,将清理和规范金融控股集团,并推动对金融控股公司采取监管措施。这是继银监会主席郭树清直言“少数不法分子通过复杂结构、虚假出资、循环注资等方式非法组建庞大金融集团,已成为深化金融改革、维护银行体系安全的严重障碍,必须依法严肃处理”之后,银监会又一次就金融控股集团监管问题发表声明。

清理规范金控集团正式提上日程

此前,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也多次谈到这个问题。由此可见,金融控股集团已被监管部门列为下一步需要清理整顿的风险领域之一,金融控股集团的监管已经是“风雨欲来风满楼”。

在谈到金融控股集团快速发展的潜在风险时,交通银行金融研究中心首席研究员邱高青在接受英国《金融时报》采访时表示,近年来,一些缺乏业务经验、风险管理能力差、甚至别有用心的机构“蜂拥”出来进行财务控制,引发了公司治理、关联交易、公司财务甚至犯罪等一系列风险。从长远来看,它可能引发的系统性金融风险不容忽视,必须予以清理和规范。

清理规范金控集团正式提上日程

邱高青特别提到,少数由非银行和非国有企业作为母公司发起的金融控制集团,由于自身和监管的主客观问题,可能成为“高风险区域”,甚至可能导致金融风险进一步波及银行体系。与此同时,它也可能导致“坏钱赶走好钱”,这不利于金融业内部的良性循环和公平竞争。因此,无论是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的要求,完善对不同类型金融机构运行的积极激励机制,保持规避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还是扩大金融国有资产的功能,帮助建立现代产业体系,清理和规范金融控股集团,实施分类政策,加强监管都是十分迫切和重要的。

清理规范金控集团正式提上日程

加强对股东的渗透监督是基础

明确金融机构的股权关系是金融机构和金融控制集团监管的基础。周小川此前强调,要加强对金融机构股东资格的管理。郭树清最近还表示,要加强银行的股权管理,加强对股东的渗透监督,大力整顿隐形股东和持股现象。

银监会最近发布的《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首次单独或合并持有或累计超过商业银行股份总额5%的投资者及其关联方和一致行动者,应事先报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批准。此外,大股东需要逐层披露股权结构,直到实际控制人和最终受益人。

事实上,掌握最终受益人的所有权信息是国际上对金融机构和金融控股集团监管的共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在一份报告中强调:“由于最终受益所有权信息缺乏披露,评估是否符合资本充足率、大额风险敞口和关联交易变得更加复杂。对银行集团的性质和风险有更好的理解,对于合并监管和识别由混合集团控制的银行集团所面临的相应集团内部风险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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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鉴于此,一些分析师认为,银监会对商业银行股权的监管,揭示了对金融控股集团监管的一些思路。

“加强对银行股权的监管是改善银行公司治理、加强对金融控制集团监管的前提条件。”邱高青强调,如果金融机构的真实股东信息不清楚,就不可能改善公司治理,加强对财务控制集团的监管。“鱼开始发臭”,金融行为和金融风险具有隐蔽性、长期性和外部性的特点。如果对金融机构实际大股东的行为没有明确的界定和系统的规范,就不可避免地会导致少数肆无忌惮的“坏股东”,将金融机构视为“唐唐肉”和“提款机”。从长远来看,它不仅会影响金融机构的稳定运行,还会导致风险的积累和放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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