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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中国证监会关于创新企业发行存托凭证试点工作的部署,规范存托凭证登记结算业务,中国结算昨日公开征求各市场参与者对存托凭证登记结算细则的意见,截止日期为6月1日。

本细则共分四章二十八条,主要适用于创新型企业发行cdr相关的登记结算业务。相关负责人表示,考虑到《中国证监会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与“呼伦通”的业务模式相适应,《规则》也为“呼伦通”预留了系统空空间。

同时,《细则》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暂不办理存托凭证质押登记。

上述负责人表示,这主要是由于现阶段存托凭证质押登记的依据不明确。首先,《物权法》第223条列举了可以质押的权利类型,其中不包括存托凭证;其次,《物权法》第223条第(7)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质押的其他财产权也可以质押,但目前法律、行政法规并未规定存托凭证是否可以登记为质押。

关于税费的收取和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的计提,《细则》原则上有所规定,包括:一是对于与cdr登记结算业务相关的费用,原则上参照a股设定相关项目设置和标准。其中,参照美国存托凭证(adr)、全球存托凭证(gdr)等海外存托凭证不具有票面价值的做法,cdr登记结算费的收费基础应改为按份数收费,收费标准基本保持不变。二、对于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监会代表中国结算收取的费用,如证券交易手续费和证券交易监管费,中国结算将按照委托或授权单位的规定办理。第三,对于股息所得税和证券交易印花税,中国的结算将根据国家政策和法规进行。第四,在相关部门做出具体规定之前,根据现行《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管理办法》,中国结算暂不提及证券结算风险基金。

中国结算就CDR登记结算业务征求意见

此外,相关负责人表示,《细则》根据参照a股现行业务惯例的原则,规定了各类cdr登记结算业务。根据市场需求和相关部署,中国结算可以在未来逐步加大对cdr特殊公司行为、跨境转换等相关功能的支持,然后修订《细则》或发布特殊规定。

标题:中国结算就CDR登记结算业务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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