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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了《关于创新和完善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从完善污水处理收费政策、完善固体废物处理收费机制、建立有利于节水的价格机制、完善促进节能环保的电价机制四个方面提出了16项措施。同时,到2020年,有利于绿色发展的价格机制和价格政策体系将基本形成。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司司长岳秀虎在当天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绿色价格改革的一个重要原则是坚持污染者付费,通过完善资源和环境的价格机制,将生态和环境成本内部化,使污染者和使用者能够支付相应的成本,保护者和保护者能够获得合理的收益。
强调支付成本和获取合理利润的必要性
国家发改委发言人孟浩表示,此次发布的《意见》提出了两个时间节点的目标:一是到2020年,基本形成有利于绿色发展的价格机制和价格政策体系;第二,到2025年,满足绿色发展要求的价格机制将更加完善。围绕上述目标和要求,《意见》明确了深化资源环境价格改革的方向,提出了一系列政策措施。
具体来说,污水处理费和固体废物处理费都强调成本覆盖和合理利润。其中,在污水处理收费方面,《意见》提出,2020年底前城市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大致相当于污水处理服务费标准;鼓励地方政府根据企业排放污水中主要污染物的种类、浓度和环境信用等级,实行差别化收费政策;探索在已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农村建立农民支付制度;通过招投标等市场竞争方式,促进污水处理服务费标准的形成。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司副司长牛玉斌指出,一方面,上述措施通过市场化方式形成了污水处理服务费标准;另一方面,加快构建覆盖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置成本并产生合理利润的价格机制,逐步实现城市污水处理费覆盖服务费,形成支持污水处理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价格形成机制。
关于固体废物处理收费问题,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司副司长周半学表示,《意见》明确建立了覆盖成本、合理盈利的固体废物处理收费机制,加快建立激励约束性收费机制,推进废物分类、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完善危险废物处理收费机制。对于分类垃圾处理,可以适当实施较低的收费标准,对于非分类垃圾处理,可以实施较高的收费标准。
高能耗行业符合更高的价格标准
除了污水和垃圾处理费,《意见》还包括水费和电费。周指出,目前城市供水价格和农业水价普遍偏低,调整周期长,价格和成本普遍上下颠倒。多用水多付费的累进价格机制尚未完全建立。此外,促进再生水利用和水资源优化配置的价格机制还不完善。
针对上述问题,《意见》提出了四项措施:一是深化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逐步将农业水价提高到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试点地区的运行维护成本水平;二是完善城市供水价格形成机制,逐步将居民水价调整到不低于成本水平,将非居民水价调整到补偿成本和合理利润水平;三是全面实施城镇非居民用水累进加价制度,对“两高一盈”(高能耗、高污染、产能过剩)等行业实行更高的价格标准;四是建立有利于再生水利用的价格政策。
在电价方面,国家发改委强调对高耗能行业实行更加严格的差别电价政策,全面清理和取消高耗能行业电价优惠和其他不合理的价格优惠政策;扩大峰谷电价的差价和浮动幅度,引导用户错峰用电;在2025年底之前,污水处理企业、电动汽车集中充电和更换设施、港口岸电运营商和海水淡化运营商将免除需求(容量)电费。
岳秀虎表示,这些措施的目的是让高能耗、高污染的企业为绿色企业支付更高的成本和降价,使电价的涨跌形成一种激励和约束机制,从而促进节能减排。
把握民生底线,不搞“一刀切”
推进资源环境价格机制改革,如何处理促进绿色发展与保障人民生活的关系?岳秀虎认为,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绿色发展,特别是文件中提到生态环境成本应纳入经济运行成本,这必然需要一定的成本和费用。但是我们不能只计算经济账户,还要计算生态账户、综合账户和长期账户。保护好环境既是每个人的期望,也是每个人的责任。
“价格政策非常敏感,关系到千家万户和城乡居民的切身利益。在价格政策制定和价格改革过程中,我们坚持不影响民生、充分考虑社会承受能力、特别是不影响低收入群体生活的原则。”岳秀虎表示,在政策设计上,《意见》强调,污染者要付出代价,同时做出特殊的政策安排,确保低收入群体的生活不受影响。
具体而言,NDRC要求地方价格主管部门在推进改革时充分考虑社会承受能力,在政策出台时把握改革的时机、力度和节奏,并充分估计和评估政策和措施对居民生活可能产生的影响。同时,完善和落实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的联动机制,及时启动和发放补贴,并采取其他有效措施,有效覆盖民生底线。
此外,周强调,《意见》并没有搞“一刀切”。各地可以因地制宜,从实际出发,制定和出台具有地方特色的绿色发展价格政策,引导全社会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把绿色发展办成一件大事。
标题:人民日报:让污染者付出成本 中国启动绿色价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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