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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银行在加快产能扩张的同时,也逐渐暴露出一些潜在的风险和问题。为了促进其健康稳定的发展,监管部门应予以重视。
1月5日,银监会发布了《民营银行监管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民营银行关联交易管理、股权管理和股东监督提出了具体要求。
自2014年3月首批5家民营银行获批开展试点以来,银监会已批准设立17家民营银行,市场环境和发展更加稳定。
早在2015年6月,银监会就发布了《关于促进民营银行发展的指导意见》,鼓励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依法发起设立民营银行,并确定了民间资本发起设立民营银行的原则。
《意见》除了继续强调特色经营、创新模式、市场定位和技术应用外,还对加强股东监督、实施审慎经营提出了更为具体的要求。“股东监督实际上是两年发展中暴露出来的一个比较大的问题,市场也很关注。”一位市场人士告诉记者,民营银行的发展并不是一帆风顺的。虽然市场和监管对它们寄予厚望,但它们毕竟是新事物,因此一些风险已经暴露出来。“有些股东变了,有些股东有更大的风险。私人银行应该如何最大限度地规避风险,监管部门应该如何开始建立防火墙,这是一个应该在运营两年后解决的问题。”针对股权问题,《意见》明确指出:“民营银行应加强股权管理,规范股东持股行为,条件成熟时将股权集中委托给合格的托管人。”
毫无疑问,无论是希望民营银行发挥自身优势,在不同领域或区域经济中发挥积极作用,还是给整个银行业带来鲶鱼效应,都必须建立在民营银行稳步发展的基础上。
在2016年城市商业银行年会上,银监会副主席曹宇提到了一些私人银行股权不稳定的问题。他指出,部分民营银行股东在短期持股后出售银行股份,部分股东在银行获批后立即转让股份,改变了民营企业的属性,部分股东面临司法纠纷,导致银行股份强制拍卖的隐患。加强股东管理,提高股权稳定性。
事实上,当私人银行提出申请时,监管部门对股东的资格和抵御风险的能力有具体要求。例如,为避免民营资本控制的银行受股东影响进行内部关联交易,使民营银行成为股东的“钱袋”,银监会要求每个试点民营银行至少有两个主发起人,单个股东持股比例上限为30%。
在不久前举行的银行业例行记者会上,银监会还强调,要充分总结民间资本入股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历史经验教训,加强对关联交易、股权管理、大额风险暴露等关键领域的监管。
此外,《意见》还提出了“落实属地责任”。具体而言,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优化监管资源,明确分工,加强监管联动。地方银监局要切实履行地方监管职责,承担民营银行的市场准入、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和风险处置等职责。一位民营银行高管告诉记者,属地监管是银监会对所有监管对象的监管方式,这表明民营银行试点工作已取得初步成效,开始转向正常监管和运营阶段。
数据显示,截至2016年第三季度末,民营银行总资产1329.31亿元,各类贷款611.57亿元,各类存款428.2亿元,平均不良贷款率0.54%,拨备覆盖率471.21%。大局健康稳定,为下一步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根据监管的总体基调,私人银行的扩张步伐将会继续。
标题:银监会强化民营银行股权管理与股东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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