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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报在信托公司监管评级方面取得了新的进展,引起了业界的广泛关注。一些信托公司表示,地方银监局正在向信托公司分发《信托公司监管评级办法》(以下简称《监管评级办法》)。据报道,新的监管评级法将现有的信托公司分为三类六个级别:创新(A+,a-),发展(B+,b-)和增长(C+,c-)。今后,监管部门将根据评级结果对信托公司的业务进行监管。对此,业内专家表示,新规将加速信托公司的分化,并迫使排名较低的公司进行业务转型。
据1月9日《经济信息日报》报道,监管评级要素由定量和定性两部分组成。其中,量化评价指标包括监管量化指标(占10%)和行业评级指标(占40%)。
就比例而言,行业评级占40%,包括主要量化指标,包括资本实力、风险管理、盈利能力和社会责任指标。就时间而言,行业评级于4月完成,监管评级于6月完成。对此,中国西部一家信托公司的经理直言不讳地表示,监管评级与行业评级将有很好的关联,这有利于行业的整体发展。
这一时期的主要特点是,一直倡导的分类监管与业务范围挂钩,并得到了真正的落实。业务发展是信托公司的基础,将业务范围与监管评级联系起来可以促进信托公司合规发展和提升监管评级的动力。对此,华融信托研究员袁奇伟表示。
新规明确规定,监管评级为成长性的信托公司只能从事《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基础业务,并作为公益(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开展公益(慈善)信托活动。发展信托公司还可以在成长信托公司各项业务的基础上,开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特殊目的信托受托人、受托境外理财、股指期货交易等衍生产品交易等创新业务。你可以依法申请设立专业子公司。创新型信托公司不仅可以从事发展型信托公司的各项业务,还可以优先试点银监会批准或核准的其他创新型业务。
此外,监管评级结果也将作为监管部门确定监管费用风险调整系数的主要依据。创新型、发展型和成长型信托公司分别适用于一级、二级和三级风险调整系数。
对此,上述一位来自西方信托公司的人士直言不讳地表示,由于房地产信托等传统业务的风险资本调整系数本来就很高,评级会将风险调整系数与评级挂钩,这无疑对排名较低的信托公司更不利,迫使这类公司加快业务转型。
标题:信托公司监管评级新规实施 将加速公司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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