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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记者张培
记者王立春
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业务发展迅速,但风险突出。互联网金融作为金融与互联网相结合的产物,不仅具有传统金融业务的风险,还具有传统金融业务之外的法律风险、信息安全风险和技术风险。未来几年,中国互联网金融将面临经济、社会、科技、金融等宏观环境因素的新变化。互联网金融将迎来发展机遇的关键时期。从长远来看,互联网金融监管任重道远。
针对互联网金融业务为规避监管和创新而面临的新问题,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银行长春市中心支行行长张向记者介绍了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几点建议。
加快网络金融监管立法。2016年以来,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等一系列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建议以立法的形式确立工作中的成功经验和做法,在国家层面上加快制定和颁布《互联网金融监管条例》等行政法规,密切跟踪互联网金融在金融科技领域的最新发展,科学界定互联网金融和金融科技的概念,明确各项业务的性质和规范,根据不同的业务类型明确监管主体,确定互联网金融的法律地位。在确立依法监督原则的同时,应坚持适度监督的原则。我们不应因为监管而束缚互联网金融的手脚,也不应将正常的互联网金融业务限制在法律规定之外。
实施差异化、分类监管。传统监督侧重于制度监督。面对网络金融机构规模小、分散的特点,监管重点应逐步从机构监管转向职能监管。对第三方支付业务的监管应侧重于交易过程,而不是从事第三方支付的机构,对互联网贷款业务(p2p)的监管应侧重于加强信息披露。根据所办理业务的性质,互联网金融机构大致可分为两类:实体企业金融服务平台和证券投资服务平台。对于前者,可以实施“负面清单”管理,以清除不良记录和缺乏一定规模的机构。;后者可以参照私募股权基金的规则进行管理,这样机构和客户之间的信息就可以完全对称,风险也可以防范。
增强网络金融机构抵御风险的能力。互联网金融业务的核心是金融业务。互联网只是降低成本和扩大规模的一种手段。解决资金来源问题不是金融业务的全部。资本投向何处是新兴互联网机构的一个共同弱点,而这正是传统金融机构的强项。要为互联网金融机构设定一定的准入门槛,逐步整合实力弱、管理水平低、抗风险能力差的机构,通过提升自身实力提升整个行业的整体实力。针对第三方支付服务发展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有必要做好顶层设计,逐步将第三方支付服务限制在消费支付领域,并严格实行机构间清算服务准入。
建立市场预警和退出机制。互联网金融往往会放大系统风险,因此必须进行预警,以避免在机构破产和清算时迫使市场和社会采取行动。监管部门应定期对其监管的互联网金融服务进行全面评估,重点关注这些服务的经济社会影响和风险水平,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监管方向和力度。风险高、影响大的业务和机构应纳入重点监管范围,直至采取最严格的监管措施。监管部门应加强对互联网金融服务的研究,及时跟踪业务模式的发展方向和演变,厘清各种业务模式与违法犯罪行为的界限,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建立以法律监管为基础的退出机制,坚决将符合退出条件的机构或业务退出市场,避免更大的风险。
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本质上,监管是为了保护消费者,而不是金融机构。鉴于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复杂性和风险性,保护消费者的利益更为重要。建立和完善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系统,实现客户资金与金融机构自有资金的分帐管理;积极开展消费者教育活动,提高消费者风险投资意识;所有金融机构也应主动向消费者揭示商业风险,确保消费者的知情权;建立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根据各业务特点确定披露项目,保护消费者知情权。对违反信息披露制度或故意弄虚作假的,要及时查处;要依法严厉打击各种违法犯罪行为,维护行业健康发展。
标题:全国人大代表张文汇: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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