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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记者张培
记者张晓麟
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制度是指特定类型的债权文书经公证机关公证后,债务人和担保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司法强制执行制度。该制度与人民法院的审判制度、仲裁机关的仲裁制度、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制度共同构成了我国民事法律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分行行长徐锡龙认为,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制度作为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的一个亮点,有利于缓解司法资源不足的矛盾,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然而,公证债权文书的强制执行制度目前尚未得到广泛应用。首先,法律规范的等级不高。除了《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中的原则性规定外,到目前为止,只有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公证机关强制执行生效的债权文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对该制度做出了更加具体和全面的规定。此后,在立法层面上没有进一步完善和完善。新《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没有系统、全面的规范和指导,也没有形成有效的司法执行体系。第二,制度不完善。联合通知只有九条,内容单薄,言简意赅。它们没有明确公证处的受案范围、业务流程、法律效力等事项,也没有进一步规范法院立案、审理和执行部门的职责和权利。此外,联合通知的规定较为原则性,适用范围较窄,可操作性不强。在这个通知中,有很多现实中的金钱支付内容
债权债务纠纷不包括在内,也没有明确规定合格的公证债权文书是否排除上诉权,以及何种情况会导致上诉权的回溯。这些缺陷在实践中往往导致法院推诿扯皮的现象,而且这一规定在不同地方的法院之间,甚至在同一地区不同基层法院之间的操作标准不一致,使得债权人适用这一法律制度的预期效果不明确,其选择适用的意愿不高。虽然一些地方法院在司法实践中进行了一些有益的探索,但还需要从更高的层面进行完善和解释,以统一全国的司法标准。
因此,徐锡龙建议相关部门进一步完善公证债权文书的强制执行制度。
在《民事诉讼法》暂时不能修改的情况下,应发布专门的司法解释,以进一步提高该制度的法律地位。首先,要明确公证机关与法院(执行部门)之间的协调机制,明确法院立案、审判和执行部门的权责关系。对于经公证合格的债权文件,应及时执行和归档,避免推诿和歧视。其次,要解决实体法律类型的特殊性和程序法律规范的系统性问题。在内容或适用范围方面,进一步明确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的业务类型和适用范围;明确赋予进入强制执行程序的公证债权文书不可诉性;完善法院受理、审查和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程序规则,进一步明确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管辖规则、申请强制执行公证债权的诉讼时效和法律后果、主(从)债权的范围、执行过程中变更和增加当事人的规则,研究建立债务人(第三人)执行异议诉讼、执行错案纠正制度等。,从而保证当事人的一般诉讼权利。第三,为了解决债权人对财产查封的要求问题,如果申请人申请财产查封,可以与仲裁制度的运作模式进行比较,仲裁制度要求债权人向公证处申请执行证书,并通过公证处向法院提交保全申请,以保证公证强制执行具有同等的司法保障效果。
完善公证程序规则。明确债务类型、适用条件、基本格式、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的核实方法、申请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时效期间起点等规范性内容,以增强制度的可操作性。
标题:全国人大代表许锡龙:进一步完善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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