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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浙江省实施办法(修订草案)》的三个草案被提交给第十二届省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从规定预付卡的发行条件、最高限额、限制服务期限的不当设定等方面,率先在我国进行预付卡消费立法。
预付费消费作为一种商业形式,因其能够形成固定的客户基础,降低运营资金压力而受到商家的广泛欢迎。对于消费者来说,他们可以得到更优惠的待遇。这对双方都是双赢的局面。但现实中,企业无法经营,甚至少数转型发展中的企业通过这种经营方式非法集资,然后带钱潜逃,极大地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
预付费消费原本是一本好书,但被不诚实的商人歪曲了。完全禁止它并让它自由发展是不合适的。最好的方法是制定规则,将风险控制在适当的范围内。浙江有必要率先在中国立法预付费消费。
鉴于以往预付费消费存在的问题,草案明确规定,运营商只能在营业执照核准登记之日起六个月后采用预付费业务形式。六个月的运作期应该说是比较合适的,而且时间太短,给非法集资者空钻;如果时间过长,可能会影响商家的业务。这样的规定基本上可以防止以发行预付卡的名义非法集资。草案还规定了预付消费凭证的金额。这些规定既考虑了监管的现实,又考虑了消费的情况,有其现实意义。
可以说,这些规定为日益繁荣的预付费消费制定了规则,也为解决纠纷提供了依据。下一步的关键在于职能部门严格执法,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本文来源:经济日报作者:关)
(主编:范黛玉)
标题:预付式消费亟待立规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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