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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预见的天气”是现实生活中关于不可预测事件的一种常见说法,在法律上被定义为“不可抗力”。
COVID-19肺炎的流行是突然的。如何承担疫情及其防控措施造成的损失,如何识别不可抗力,以及能否适用情况的变化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权益,都是社会特别关注的问题。对此,记者采访了中国法学会民法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王毅。
记者:疫情及其防控是不可抗力吗?
王毅:疫情及其防控是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
2020年2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在回答记者有关防疫和控制的法律问题时,指出“目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出现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为了保护公众健康,政府也采取了相应的防疫和控制措施。对于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来说,这是一种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和不可克服的不可抗力”。答复认定疫情及其防控为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
早在非典时期,最高人民法院就于2003年6月11日发出通知,称非典疫情及其防控是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目前,许多省份的高级人民法院颁布的有关疫情及其防控的司法政策表明,对于直接受疫情及其防控影响的民事案件,可以适用《民法通则》、《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不可抗力条款,并按照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处理;除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从其规定。
记者:如何理解我国民事立法确立的不可抗力规则?
王毅:根据《民法通则》,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我国民法学者普遍认为,不可抗力不是当事人自己的行为,而是民事法律事实中的一个事件。无论重大或不重大的自然灾害、政府行为和社会事件,只要各方给予应有的重视,都构成不可抗力,属于异常事故。
在我国的审判实践中,当事人既不能预见也不能避免和克服的客观情况自然是不可抗力;虽然当事人可以预见,但不充分、不全面、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也是不可抗力;当事人可以预见或已经知道但不能避免和克服的客观情况不是不可抗力。
记者:如何理解当事人约定的不可抗力条款?
王毅:不可抗力条款不是基于法律,而是基于当事人的约定,属于合同条款。
在交易实践中,可能有四种不同类型的不可抗力条款:第一,重申不可抗力规则;第二,与不可抗力规则相比,不可抗力的范围有所扩大,不可抗力事项的增加超出了法律规定;第三,不可抗力规则的适用被完全排除;第四,与不可抗力规则相比,不可抗力的范围有限,法律规定的一些不可抗力条款被排除在外。
订立合同后,不可抗力条款首先面临有效性判断的问题。如果不可抗力条款为标准条款,且存在《合同法》第52条和第53条规定的情形,或者提供标准条款的一方不合理地免除自己的责任,加重对方的责任,排除对方的主要权利,则该条款无效。如果不可抗力条款不是标准条款,就有必要判断其效力。
记者:疫情及其防控已纳入不可抗力规则,导致合同继续履行。情势变更制度能否适用于一方,显然是不公平的?
王伟:《民法典草案》的合同确认,“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本条件发生了重大变化,这些变化是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是商业风险。如果继续履行合同显然对双方不公平,就会受到不利影响。双方可以重新谈判;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第2款确认"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应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修改或终止合同"。此时,曾经被司法解释中的情势变更制度“放逐”的不可抗力,被民法典草案中的情势变更制度“请回家”。这个选择值得认可。
在《民法典》颁布之前,如果由于疫情及其防控对一方当事人继续履行合同明显不公平,虽然目前还不可能主张援引《民法典》草案的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已经确认,由于非典疫情,原合同的履行对一方当事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合同纠纷案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处理。这表明当时有一种司法理念,即搁置适用空的情势变更制度。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对疫情及其防控是否适用情势变更制度没有明确表态,但从一些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政策来看,基本上表现为以下态度:如果疫情及其防控仅导致合同履行困难,双方可以重新协商;如果合同可以继续履行,鼓励双方继续履行。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变更合同的履行期限、履行方式和价格,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给予支持。当事人仅以此为由主张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一方当事人继续履行合同或者未能达到合同目的明显不公平,当事人要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和案件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合同。这种司法态度类似于民法典草案中确立的情势变更制度。
主编:梁
标题:疫情下,法律该如何应对“突发状况”——访中国法学会民法研究会副会长王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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