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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证监会重点回应了NPC代表和CPPCC委员提出的相关建议,其中3项建议和1项建议涉及ipo企业的“三类股东”。对此,中国证监会回应称,在首次公开发行(ipo)申请和接受阶段不存在差别政策,中国证监会正在积极研究“三类股东”作为上市公司股东的资格。
《证券日报》记者了解到,“三类股东”包括契约式私募股权基金、资产管理计划和信托计划。目前,新三板上市公司和少数非新三板企业存在“三种股东”的股权结构。新三板大部分ipo公司都存在“三类股东”持股制度,被误认为是ipo障碍。
由于新三板市场的流动性在2016年陷入低迷,许多上市公司选择了ipo。在此之前,一些企业在增加融资时,退出了“三大股东”的股权结构。
根据之前的规定,NEEQ是一个证券交易场所,“三类股东”可以投资NEEQ的上市公司。此后,2015年10月国家转股系统发布的《机构业务问答(一)——上市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和私募股权基金投资合同相关问题》明确规定,上述三类基金产品均可投资于上市公司,但需满足合法设立和规范运作的要求,并已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接受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其投资的上市公司的股权在上市审核期间不得恢复。目前,契约型基金投资新三板企业的规模相对较大。
2017年,一些新的三板企业主动清理"三级股东"。然而,由于此类企业通过ipo套利获得的预期收益清晰而可观,三级股东要价过高,使得企业无法承担回购成本。
南山投资创始人周云南早前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如果‘三大股东’成为新三板企业ipo的拦路虎,将会受到很多影响,比如有ipo潜力的公司是否愿意、是否计划在新三板上市等。”同时,直接影响新三板二级市场的交易,特别是优质造市股票的交易,导致新三板流动性越来越困难。”
针对新三板部分上市公司存在“三类股东”的情况,中国证监会回应称,在首次公开发行(ipo)申请和受理阶段没有区别对待政策,很多存在“三类股东”的上市公司提交了首次公开发行(ipo)申请并被受理。同时,鉴于“三类股东”作为拟上市企业的股东,涉及发行人股权清晰及相关信息披露要求等发行条件,中国证监会正在积极研究“三类股东”作为拟上市企业股东的资格。
业内人士建议,监管部门应尽快明确审计方向或原则,但同时不应忽视“三大股东”的复杂性。在防范和控制风险、引导基金“从虚到实”的背景下,有必要实现对投资者的验证渗透。
标题:证监会:正研究“三类股东”适格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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