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875字,读完约2分钟
中新网1月4日电(记者魏哲哲)司法部近日发布了修订后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明确了基层法律服务所的组织形式,完善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审批制度,加强了基层法律服务的执业监督。这两项措施将于2018年2月1日生效。
修订后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调整了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设置和组织形式,删除了设立基层法律服务所的相关规定,规定了业务制和普通合伙制两种组织形式,明确了这两种组织形式的基层法律服务条件。
修订后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完善了执业审批条件,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一是具备法律职业资格;二是取得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资格;第三,他们毕业于高等院校法律专业,并通过了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的考试。与“具有高中或中等以上专业教育”的原有规定相比,参加考试者的教育要求有了很大提高。
同时,修订后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也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诉讼代理的执业范围做出了详细规定。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准入条件方面明显不同于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可以担任民事和行政诉讼代理人,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无需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因此,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很有必要。诉讼代理业务领域不同于律师。”据司法部有关负责人介绍,在实践中,交通事故、农民工人身伤害赔偿等案件,双方当事人的住所可能不在基层法律服务机构所在的县或区,但案件可以由县或区的基层人民法院审理。如果允许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此类案件,将方便当事人就近获得基层法律服务。
这两项措施加强了对基层法律服务实践的监督,进一步列举了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违法行为,建立和完善了调查处理基层法律服务投诉的工作机制,切实做到投诉必受理、案件必查处、违法必究。
今后,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在司法部官方网站上公开,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将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信用记录纳入省(自治区、直辖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人民日报》(2018年1月5日,第11版)
标题:执业人员准入门槛将提高
地址:http://www.systoneart.com//syxw/360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