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2559字,读完约6分钟

2017年12月26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食盐专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日前,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和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人就《办法》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开门的七样东西,米饭、油、盐、酱和醋茶。盐关系到成千上万的家庭。请介绍修改《食盐专营办法》的背景。

答:盐业是中国重要的基础产业,盐关系到人民的健康。1996年5月,国务院颁布了《食盐专营办法》(以下简称原办法),建立了以食盐专营制度为核心的管理体制,对加强管理、促进盐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2013年,根据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对原办法进行了专门修订,将定点盐业生产企业的审批权限下放给省级盐业主管机构。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盐业体制改革。2015年12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19次会议和2016年1月中央政治局常务会议先后审议并原则通过了盐业体制改革方案。2016年4月,《国务院关于印发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5号,以下简称《方案》)提出在坚持食盐专营制度的基础上推进供方体制改革;实现盐资源的有效配置,进一步释放市场活力。为落实计划中确定的改革措施,保证盐业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有必要抓紧对原措施进行修订。

法制办工信部负责人释疑:盐改这些重点你该知道

问:此次修订《办法》的总体思路和考虑是什么?

答:这次修改《办法》的总体思路很明确:一是紧紧围绕《计划》,落实《计划》中明确的、各方达成共识的改革措施。第二,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改革盐业生产、运输和销售领域的计划管理模式,打破地区限制,取消政府定价,引入市场竞争,释放市场活力。第三,充分发挥政府作用,在坚持食盐专营制度的基础上完善监管体系,加强事后监管,确保食盐供应的质量和安全。

法制办工信部负责人释疑:盐改这些重点你该知道

问:盐业体制改革方案明确要求进一步完善食盐专营制度。《办法》此次修订对食盐专营制度进行了哪些改革和完善?

答: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修订后的《办法》重点完善了食盐定点生产制度和食盐批发特许经营制度。与此同时,一些与市场经济不相容的制度被取消,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坚持和完善食盐定点生产和批发体系。根据《建议》关于坚持食盐专营制度,不再审批新的食盐定点生产批发企业的规定,明确省级盐业主管机构要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审批食盐定点生产批发企业。

二是取消食盐产销计划管理。删除原《办法》中关于食盐生产、批发、配送、运输和发放食盐运输许可证的指令性计划管理的规定。

第三,取消食盐产销隔离和区域限制制度。根据《食盐流通规划》的规定,食盐生产企业应申请食盐批发业务,省级盐业主管机构应颁发食盐批发企业证书;食盐批发企业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销售食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止或限制。

第四,改革食盐价格机制。根据《方案》要求,改革食盐政府定价机制,删除国家对食盐价格的规定,明确食盐价格由经营者自主决定;补充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食盐零售价格的日常市场监管,在食盐价格大幅上涨或者可能大幅上涨时,依法采取价格干预或者其他紧急措施。

问:几年前,发生了一场“抢盐”风暴,人们至今记忆犹新。每个人都非常关心盐的安全和稳定供应。《办法》对确保食盐供应安全做了哪些规定?

答:中国的盐生产能力远远大于其消费量,而且供应充足。虽然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发生了几次抢盐事件,但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和各部门的密切配合下,事件很快平息了。盐业体制改革方案高度重视食盐供应安全。《办法》还主要从两个方面规定:

首先,改革食盐储备制度。根据《建立食盐储备制度方案》的要求,要求省级盐业主管机构建立健全食盐储备制度,承担政府储备责任;食盐生产和批发企业承担企业食盐储备的责任。

第二是确保盐的供应。根据规划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边远地区和民族地区的食盐供应。同时,规定盐业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食盐供应应急预案,并在紧急情况下协调和保障食盐供应。

问:普通人(603883,临床单位)一日三餐,盐是必不可少的。在修订《办法》时,确保其质量和安全的考虑因素是什么?

答:保证食盐的质量和安全是完善食盐专营制度的应有之义。为此,《办法》对食盐质量安全控制措施作了如下规定:

一是完善盐业监管体系。根据《规划》关于保持现有专业盐监管体制不变、探索和推进盐安全监管体制改革、创造条件将盐的质量安全管理和监管职能转移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或市场监管部门的要求,保留了盐业主管机构主管盐专卖工作的职责,增加了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的职责。

二是加大对盐业企业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信用管理,建立健全信用信息记录和公示制度。明确禁止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盐,完善禁止作为食盐销售的产品类别。

第三,防止工业盐等非食用盐流入食盐市场。根据《方案》的要求,对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定点批发企业和非食用盐生产企业实行生产、购销备案制度;规定食盐零售单位应当向指定的食盐批发企业购买食盐;按照规定,盐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非食用盐的包装和标志应当与盐明显不同。

第四,进一步完善法律责任,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对危害食盐质量安全和人民健康的违法行为,增加了罚款数额,规定了违法企业的退出机制和行业禁令。同时,在法律责任方面,应与食品安全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等法律相衔接。

问:新办法生效时,也废除了1990年国务院发布的《盐业管理条例》。主要考虑的是什么?

答:1990年3月,国务院发布了《盐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盐资源开发、盐场(厂矿)保护、生产管理、运输和销售管理等进行了规定。在修订《办法》的同时,我们也对《条例》进行了认真研究,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是《办法》对食盐管理的内容进行了统一规定。二是根据《工业盐运销管理改革方案》的要求,取消工业盐计划管理的内容。第三,关于保护盐场的规定,以及关于产权、侵权、土地管理、城乡规划等法律的颁布。,已经意识到有规律可循。第四,关于开办制盐企业的许可,目前制盐企业需要依法取得矿产资源开发、土地使用和海域使用的许可,并遵守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因此不需要重复许可开办制盐企业。因此,《条例》没有实质性内容需要保留,国务院决定予以废止。

标题:法制办工信部负责人释疑:盐改这些重点你该知道

地址:http://www.systoneart.com//syxw/360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