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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王雪晴编辑陈郁
记者昨日从中国证监会官方网站获悉,2018年3月26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市高级法院”)对新泰电气诉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一案作出终审判决。法院认为,上诉处罚决定和上诉复议决定合法、有根据,一审判决正确驳回了新泰电气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新泰电气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也不会得到支持。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2017年12月19日,新泰电气的行政诉讼在北京市高级法院二审审理。高院党委副书记、副院长季担任本案审判长,党委委员、证监会主席助理黄伟担任证监会负责人。此案是因欺诈发行退市引发的首例行政诉讼案件,也是中央国家机关负责人首次出庭,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案件。
该案主要围绕三个争议点展开:一是新泰电气的违法行为是否符合《证券法》第189条规定的欺诈发行的构成要件;二是中国证监会对相关财务数据舞弊的认定是否应以司法鉴定部门或专业审计部门的意见为依据;三、新泰电气是否存在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以及本案处理是否存在异常情况。
黄伟在二审的总结发言中表示,发行人绝对有法律义务不说谎、不做假账、如实披露,这也是发行人诚信的基本信用要求。发行人滥用信息优势地位、恶意欺诈投资者的违法行为,必须依法严惩。
黄伟表示,尊重、尊重和遵守法律是发行人参与证券发行市场活动的底线要求。任何虚假披露或欺骗都将付出必要的代价。捍卫证券市场执法是中国证监会的使命和职责。中国证监会将采取一切必要的法律措施,切实加强对证券发行的全过程、全方位监管,坚决依法查处欺诈发行行为,绝不姑息迁就。
结果表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支持中国证监会对欺诈发行的认定原则和执法逻辑。根据《证券法》第13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发行人需要满足一系列法定条件,如公司治理结构、财务状况、盈利能力、诚信和守法记录,而不仅仅是公司财务指标的条件。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证券时财务数据的虚假记录不仅是编制财务会计文件的问题,也是公司是否诚实守信、合法经营的问题,也是公司治理结构合规性和有效性的反映。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申请文件的财务数据存在重大虚假记载,不仅违反了证券发行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也导致市场投资者判断失误。这也是一种损害投资者利益、侵蚀证券市场诚信基石的市场欺诈。因此,无论是在发行审批还是后续监管中,都应该依法对其进行负面评价。
同时,该判决认为,在现行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必须委托专业机构识别和处理执法中的专业问题的情况下,中国证监会作为国家设立的专门从事证券市场监管的专业机构, 应当对涉嫌证券违法行为的事实(包括与财务会计文件是否有虚假记载相关的专业事实)进行调查和认定,并在调查的基础上做出相应处理,这应当是中国证监会法定职责范围内的应有之义。 中国证监会根据新泰电气的陈述和自身调查,在其职权范围内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没有错。
此外,该判决还认为,证券金融领域与其他行政领域相比具有一定的特殊性,金融监管部门在市场监管中奉行依法审慎监管的原则,这也要求法院在金融监管和执法的司法监督中,在遵守适度原则的基础上进行法律审查,不能超越金融监管和执法的法律或司法权力的界限进行监督。本案中,中国证监会对新泰电气的罚款标准为非法募集金额的3%,处于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与新泰电气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基本相当,不构成明显的不当裁量。
分析人士认为,这一判决是本案的最终判决,中国证监会的最终胜利将对证券市场的欺诈发行等违法行为产生强大的冲击,充分显示了法律的威严。
中国证监会有关人士表示,中国证监会将一如既往地履行法律赋予的监管职责,严格执行依法监管原则,全面严格依法查处欺诈发行行为,绝不姑息迁就,不断净化资本市场环境,维护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
标题:欣泰电气行政诉讼案落定 法院终审判决证监会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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