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大型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建立和运行办法

第一条为促进大型社区综合服务中心的建立和运行,创新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机制,加快农村振兴战略和城乡一体化发展,服务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型社区综合服务中心是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办法设立的法定机构,经市人大常委会授权,不纳入行政事业单位序列,具有法人资格,承担城乡基层公共服务和公共事务管理职能。

第三条大型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受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授权或委托,负责党和群众的基层服务和管理、社会治理、政务、卫生、文化、就业和社会保障、公共法律、教育和科普等工作。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有权调整大型社区综合服务中心的公共服务范围和公共事务管理职责,实行动态列表管理。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确定大型社区综合服务中心的数量,划定服务和管理区域,并根据城乡社区治理的实际需要适时调整。

第六条大型社区综合服务中心按照“精简、高效、灵活”的原则,自主设立内部机构。

第七条大型社区综合服务中心的人员经费和日常运行经费由市、区财政予以保障。

第八条大型社区综合服务中心按照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招聘人员,建立与绩效目标相适应的薪酬管理体系。

第九条大型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应当建立严格的信息公开和财务管理制度,依法公开重大事项,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

第十条本办法自2020年7月10日起施行。

主编:刘爽

标题:从7月10日起,三亚市社区综合服务中心的设立和运行办法将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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