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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婷婷记者黄蕾编辑陈郁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601988)等四部门昨天联合发布了《个人所得税递延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开发指引》(以下简称《产品指引》)。据《上海证券报》记者从相关渠道了解到,相关管理办法和示范条款已经起草完毕,行业内一些保险公司也在前期进行了咨询,预计将于5月中下旬发布。这意味着,随着规章制度的建立,个人递延所得税商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递延所得税养老保险)将很快进入产品落地阶段。
三种类型、四种产品的示范条款即将发布
根据养老基金在积累期的不同收入类型,递延所得税养老保险产品将包括一定收入、保证收入和浮动收入三类四类产品。
首先,收入决定型产品(A类)是指在积累期内提供一定回报率(年复利)的产品;二、保证收益产品(B类)是指在积累期内提供保证收益率(年复利)并能根据投资情况提供额外收益的产品,可细分为月结算收益产品(b1)和季度结算收益产品(B2);第三,收益浮动产品(丙类)是指在积累期内根据实际投资情况结算收益的产品。
在业内人士看来,收入决定型产品(甲类)类似于传统的寿险产品,收入保证型产品(乙类)类似于万能保险和分红保险,收入浮动型产品(丙类)类似于投资连结型保险。预计这三类递延所得税养老保险产品的投资范围将分别与传统寿险产品、万能保险、分红保险和投资连结保险趋同。
一家人寿保险公司的负责人表示,从精算平衡的产品设计原则来看,递延所得税养老保险具有半公益性的特点,这意味着保险公司只能在这一产品上实现有保证的利润。“此外,还有递延所得税养老保险的示范条款,合格的保险公司没有太大的改变空间。空的定价利率最多有一定的调整,但空的调整幅度并不大。因此,在未来,参与者将更多的是在税收延伸养老保险服务。”
至于更为市场所关注的实质性内容,如商业规则、制度对接、参与者的进入壁垒以及如何与税收制度对接等。,他们将在即将发布的相关管理措施中宣布。据寿险公司递延所得税养老保险相关负责人介绍,产品开发指南、管理办法和示范条款发布后,保险公司正式进入产品申报阶段,产品一经批准,即可对外销售。
可以实现产品之间灵活的跨公司转换
从保险公司购买浮动收益的递延所得税养老保险产品后,观察到资本市场波动很大。它能转化为公司的某种收入产品吗?答案是肯定的。
根据产品指南,产品可以转换。例如,被保险人选择购买保险公司的递延税款养老保险产品后,该产品可以在开始领取养老金之前进行转换,不仅可以在同一保险公司的不同类型产品之间进行转换,还可以转移到其他保险公司的递延税款养老保险产品中。
中国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此举是为了鼓励市场健康竞争,提高被保险人养老基金配置的灵活性。
泰康养老产品精算部负责人表示,产品转换将考验保险公司的投资能力。
试点一年后,保险公司应支持被保险人转换为其他金融产品的请求。此前发布的《个税延伸养老保险试点通知》明确指出,试点期间的产品由保险公司开发。试点后,参与金融机构和产品范围有序扩大,公共基金等产品纳入个人商业养老账户投资范围。
会计管理费用收支是透明的
如何使递延所得税养老保险产品清晰透明?
递延所得税养老保险产品采用账户管理模式,账户中有多种产品可供选择。每个被保险人个人账户的保费、手续费收取、投资收益、资金总额和养老金收取情况清晰透明,可随时查询。
《产品指南》还规定,保险公司可以向被保险人收取初始费用、资产管理费和产品转换费,甲、乙类产品的初始费用不得超过2%,丙类产品不得超过1%。但是,丙类产品可以收取与投资账户净资产值相关的资产管理费,比例不超过1%。
《产品指南》除了规定各类递延所得税养老保险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水平上限外,还要求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明示收费情况,并在保险合同中予以规定。与市场上同类保险产品相比,递延税款保险产品的收费项目较少,收费水平较低。
递延税款养老保险产品不仅提供最基本的养老金支付,还提供完全伤残保护和死亡保护。具体而言,如果被保险人在开始领取养老金之前(60岁之前)完全残疾或死亡,保险公司将支付其个人账户中积累的养老金,并额外支付相当于账户价值5%的完全残疾或死亡保险费。“这在目前市场上的养老保险产品中是没有的。事实上,这也是产品设计利润的一种体现。”银监会相关负责人解释。
标题:税延养老险指引敲定三类产品满足多样化需求 示范条款有望5月下旬出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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