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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张木东
为加强商业银行衍生品风险管理和计量能力,适应国际监管标准变化和衍生品业务发展趋势,银监会发布了《关于印发〈衍生品交易对手违约风险资产计量规则〉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银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记者:发布通知的背景是什么?
答:交易对手信用风险是衍生品业务的主要风险类别,加强衍生品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资本要求也是本轮国际金融监管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近年来,中国商业银行加快了衍生品交易的发展,并实现了业务品种的多样化。与此同时,商业银行的国际业务加速扩张,海外衍生品交易数量增加。2014年3月,巴塞尔委员会发布了《交易对手信用风险计量标准方法》,取代了原巴塞尔协议三框架下的现行风险暴露方法和标准方法。及时更新交易对手信用风险资本的计量方法,可以更全面地捕捉衍生交易对手信用风险的波动和增长。
记者:如何理解通知中的“衍生交易对手违约风险资产”?
答:商业银行开展衍生产品业务时,应计算衍生工具的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加权资产,包括以下两部分:一是交易对手违约风险加权资产,二是信用评估风险加权资产。其中,在计算交易对手违约风险加权资产时,应首先计算交易对手违约风险,即通知中的“交易对手违约风险”。从经济学角度看,交易对手违约风险是指商业银行在衍生产品业务中因交易对手违约而导致的风险暴露。
记者:与原规定相比,通知有哪些新要求?
答:通知中有三个新的要求:首先,通知规定了计算风险敞口的三个层次:净结算组合、资产类别和抵销组合。商业银行在区分各级不同组合的基础上,逐步计算风险暴露。其次,通知规定了交易对手信用风险敞口的构成。根据通知,违约风险分为两部分:重置成本和潜在未来风险。重置成本是指违约发生时衍生产品的市场价值,用于估计违约的直接损失。潜在风险敞口是指由于未来价格波动,衍生品可能会有更大的风险敞口。第三,通知扩大了风险参数的范围和类型。该通知增加了捕捉各种衍生品的风险因素。在重置成本方面,引入了增加抵押品、增加保证金触发值等变量,以反映不同保证金安排下衍生产品风险暴露的区别对待。在潜在风险暴露方面,定义了监管因子(sf)、监管波动性(delta)、相关系数和期限调整因子(mf)等参数的使用和确定方法。
记者:通知实施范围的差异化有哪些考虑?
答:在资本计量方面,《通知》体现了匹配要求,商业银行应制定和实施适合自身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和风险状况的计量方法。目前,我国从事衍生品业务的银行数量有限,大多数银行业务量较小。考虑到《通知》规定的计量方法对商业银行的风险计量和系统发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建议衍生产品业务规模较大或银行业务比重较高的银行实施《通知》规定的计量方法,其他银行可继续实施现行的计量方法。
标题:及时更新交易对手信用风险资本计量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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