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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自1月18日起施行。司法解释进一步细化和完善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合理分配了举证责任,引导民商事主体规范交易行为,加强了事前风险防范,平衡和保护了各方的合法权益。
司法解释有四种,其中明确规定:“因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而产生的债务,如共同签名或共同追认,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也就是说,从夫妻共同债务的形成角度来看,明确并强调的是夫妻双方签署的债务或事后夫妻一方认可的债务以及其他形式的共同意志(如电话、短信、微信、电子邮件等)。)应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基本原则。
根据司法解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自己的名义为家庭的日常需要承担债务,债权人以其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其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人民法院不得支持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自己的名义承担超出家庭日常需要的债务,债权人以其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其权利,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愿的除外。
据悉,本司法解释实施后,如最高人民法院此前做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以本解释为准。(记者李万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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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最高法发布司法解释明确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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