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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加快海上强国建设"、"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和"十三五规划"、"拓展蓝色经济空空间"和"推进'一带一路'建设"的重大战略部署,我们将统筹优化金融资源,改善和加强海洋经济发展金融服务,提升海洋经济质量和效益。中国人民银行、国家海洋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了《关于改进和加强海洋经济发展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围绕促进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明确了银行、证券、保险、多元化融资等领域的支持重点和方向。在银行信贷方面,鼓励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海洋经济金融服务部门、金融服务中心或特约经销商,提高专业服务水平;结合海洋经济特点,加大涉海抵押贷款业务的创新和推广力度,对海洋基础设施建设和重大项目、产业链企业、渔民等不同主体给予有针对性的支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围绕国家海洋经济发展规划,优化信贷投资和结构,支持海洋经济一、二、三产业重点领域加快发展;明确加强涉海企业环境和社会风险审查,坚持“环境保护一票否决制”。在股权和债券方面,我们将引导处于不同发展阶段的涉海企业,积极通过多层次资本市场获得融资支持。在保险方面,强调规范各种相互保险的发展,探索巨灾保险和再保险机制,加快发展航运保险、沿海旅游保险、环境责任保险等。,扩大出口信用保险的覆盖面;鼓励保险基金通过专业资产管理机构和海洋产业投资基金增加投资。在多元化融资方面,支持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和企业发起设立融资租赁公司;推动航运金融发展,加快推进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和海洋领域投贷款联动的规范化推进;积极发挥各种基金对海洋经济发展的支撑作用。
根据《意见》,要完善投融资服务体系,搭建海洋产业投融资公共服务平台,建立高质量的项目数据库,建立全国统一的基于互联网的海洋产权抵押和质押登记系统,建立统一的海洋产权评估标准。加大对海洋经济示范区建设的支持力度,以金融支持蓝色经济发展为主题,探索金融改革创新。鼓励海洋经济重点领域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对海洋经济发展金融支持的统计监测和效果评估。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国家海洋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关于改进和加强海洋经济发展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海洋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
关于改进和加强海洋经济发展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
银发[2018]7号
为落实党的十九大“加快海上强国建设”和“十三五规划”、“拓展蓝色经济空空间”和“推进‘一带一路’建设”的重大战略部署,在服务实体经济的基础上,统筹优化金融资源,在风险可控、业务可持续的前提下,完善和加强海洋经济发展的金融服务,促进
第一,银行信贷服务
(一)在符合监管政策的前提下,鼓励有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海洋经济金融服务部门,设立海洋渔业、船舶及海洋工程设备、航运、港口、物流、海洋科技等金融服务中心或特许经营点。符合法律法规。有序推进民营银行正常发展,提升海洋经济重点领域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能力。
(二)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风险控制和商业可持续性原则,开展海域和无居民海岛使用权抵押贷款。积极稳妥推进在建船舶和远洋船舶抵押贷款,推进渔船抵押贷款。开发出口退税托管账户、水产品仓单以及与海洋相关资产(如码头、船坞和造船厂)的抵押贷款。
(3)鼓励采用银团贷款、组合贷款、联合信贷等方式支持海洋基础设施建设和重大项目。积极开展海洋产业核心企业产业链融资,支持中小企业紧密合作。积极稳妥推进渔民“自助回收”信用模式。
(4)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围绕国家海洋经济发展规划,优化信贷投资和结构。加大对规模化、标准化深海养殖和远洋渔业企业、水产品深加工和冷链物流企业的信贷支持。坚持支持和控制,重点支持列入“白名单”且具有核心竞争力的造船和海洋工程装备制造企业。加快发展海洋生物医药、海水淡化和综合利用、海洋新能源开发利用、海洋电子信息服务等新兴产业,促进海洋科技成果转化。积极发展适合滨海旅游、海洋运输和港口物流园区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
(5)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涉海企业的第一还款来源作为授信审批的主要依据。加强抵押物管理,合理确定抵押/质押比例,确保抵押物登记的有效性,加强贷后管理和检查,有效防控海事信用风险。
(6)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加强涉海企业的环境和社会风险审查,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流程,坚持“环保一票否决制”,加强涉海企业在环保等方面的实质性合规审查。涉及重大环境和社会风险的信用,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披露相关信息。
第二,股权和债券融资
(7)积极支持合格、优质、成熟的涉海企业在主板市场上市。探索建立海事部门与证券监管部门的项目信息合作机制,加强中小涉海企业的培育、筛选和储备。
(八)支持成熟优质涉海企业发行公司债券、公司债券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鼓励中小涉海企业发行中小企业集合票据和债券,支持符合条件的涉海企业发行“双创”专项债务融资工具和创新创业型公司债券。对于经营成熟、现金流稳定的离岸项目,探索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加大绿色债券的推广应用。
第三,保险服务和担保
(九)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补贴海洋渔业保险。规范渔船和渔民互保发展,积极探索将海水养殖纳入互保范围。探索建立海上巨灾保险和再保险机制。加快发展航运保险、沿海旅游特色保险、海洋环境责任保险、涉海企业贷款担保保险。推进短期贸易保险和海外投资保险,扩大出口信用保险在海洋领域的覆盖面。
(十)鼓励保险公司设立专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增加对海洋产业的投资。鼓励保险基金投资设立海洋产业投资基金。鼓励中国保险投资基金增加对重大项目和海洋领域项目的投资。
第四,融资渠道多元化
(十一)支持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海洋工程设备企业和大型航运企业按照法律法规和程序发起设立融资租赁公司。
(12)支持涉海企业在全面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框架下开展跨境融资。推动航运金融发展,创新海上套期保值相关金融工具。
(十三)加快海洋经济示范区基础设施建设、渔港建设、海水淡化和综合利用领域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的标准化和推广。鼓励金融机构在遵纪守法、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利用投贷款联动模式支持涉海中小科技企业。
(14)积极引进风险投资基金和私募股权基金。发展壮大中国海洋发展基金会,充分发挥其支持海洋经济发展的作用。
V.投融资服务体系
(十五)加强政府、企业和金融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搭建海洋产业投融资公共服务平台。建立优质项目数据库,鼓励金融机构积极选择和入库,获得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推荐的优质项目。
(十六)建立和完善基于互联网和全国集中统一的海洋产权抵押登记制度。建立统一的涉海产权评估标准。规范海洋产权上市交易。
六.保单担保
(十七)加强信贷政策的落实,引导金融机构改善和完善海洋经济发展的金融服务。利用再融资和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对海洋行业的信贷支持。进一步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提高风险定价能力,增强海洋经济企业贷款利率的灵活性。
(18)加大对海洋经济示范区建设的支持力度,选择海洋经济成熟、金融服务基础好的地区,以金融支持蓝色经济发展为主题,探索金融改革创新,集中优势资源先行先试。鼓励政府支持的融资性担保机构根据需要开展海洋产业相关业务。
(十九)加强金融和产业政策的协调与合作。鼓励海洋经济重点领域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对海洋经济发展金融支持的统计监测和效果评估。
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海洋、发展改革、金融、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等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共同将本意见转发辖区内有关机构,结合本地实际,加强对海洋经济金融服务的组织领导, 制定和完善本地区海洋经济发展金融服务的具体措施,并协调实施本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海洋局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
中国银监会
2018年1月15日
[我想纠正错误]负责编辑:雷丽娜
标题:人民银行 海洋局等八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改进和加强海洋经济发展金融服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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