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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记者李国辉
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最近向欧洲议会、欧盟理事会和欧盟委员会提交了联合意见,以回应欧盟提出的关于监管中间母公司的新规定。1月30日下午,中国人民银行官方网站公布了意见全文。
本意见书是对欧盟委员会于2016年11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增强欧盟银行业风险抵御能力的政策建议》的评论,特别是针对资本要求指令(crd)第21b条。据了解,该条款要求欧洲总资产超过一定标准的非欧盟金融集团在欧盟设立中间母公司承销(IPU)。
中国央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提交的联合意见称:“我们欢迎欧盟理事会2017年11月27日发布的相关意见,特别是取消了任何具有系统重要性的金融机构无论在欧洲拥有多少子公司都必须成立议会联盟的要求。”我们相信,这一调整将有助于实现其监管目标,使各国议会联盟的相关要求更加灵活,并降低非欧盟金融集团相应组织结构调整的复杂性。”
但是,中国监管部门认为,crd修订计划以及欧盟理事会和欧洲央行的相关意见仍有一些内容需要重新考虑。其中,意见书明确指出:“目前,中国监管部门尚未对在华外资金融机构设立议会联盟提出类似要求。”
考虑到潜在的合规成本可能高于预期的监管效果,中国监管当局希望欧盟当局能够重新考虑设定300亿欧元的议会联盟门槛的要求。相比之下,外国金融机构在美国设立中间控股公司的门槛是,在美国的总资产超过500亿美元,分支机构不包括在内。
此外,中国监管当局希望欧盟当局重新考虑不将非欧盟金融集团分支机构的总资产纳入资产计算范围,这些分支机构不纳入新成立的议会联盟。主要有四个原因:第一,根据国际惯例,中国监管机构作为母国的监管机构,负责监管中资银行的海外分行,并与海外监管机构保持密切合作。目前,中国监管部门已与多个欧盟国家的监管部门签署了合作谅解备忘录,并举行了中国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监管联席会议。这促进了母国和东道国监管当局之间及时有效的监管合作,从而保证了中资银行海外分行的稳健经营。此外,2014年12月,欧盟委员会承认中国的监管能力等同于信贷机构、投资公司和交易所。因此,目前没有必要将中资银行的欧洲分行纳入议会联盟进行监管。
标题:反对将中资银行在欧分行 纳入中间母公司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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