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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7日,中国商务部发布公告称,初步认定原产于美国的进口高粱被倾销,中国国内高粱产业遭受实质性损害,倾销与实质性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决定从4月18日起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高粱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

商务部贸易救济和调查司司长王在接受采访时说,此案是在2月4日立案的。立案后,调查部门通过发放问卷、听取意见、走访高粱主产区等方式进行了调查,并做出了客观的决定。初步调查结果显示,美国高粱在中国市场存在倾销行为,倾销幅度较大,严重影响了中国国内高粱市场。

美国利益相关者可以继续参与后续调查程序,并根据中国法律法规和世贸组织规则表达他们的意见和关切。调查机构将严格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世贸组织规则,保障所有利益相关者的正当程序权利,公开、透明地开展调查,客观、公正地做出决定。

然而,在立案后,美国公司未能按要求提供完整的答案。根据《反倾销条例》第21条和《世贸组织反倾销协定》第6.8条,调查机关根据现有事实和最佳信息作出裁决。调查机构查阅并分析了美国农业部及相关机构的网站、公开获取的行业信息、出版的出版物和研究报告、中国海关的统计数据等。调查机构根据现有事实和最佳信息计算了美国公司的倾销幅度。这一做法符合中国法律和世贸组织规则,旨在纠正不公平贸易做法,维护正常的贸易和竞争秩序。

维护正常的贸易和竞争秩序

王指出,中国一贯反对滥用贸易救济措施,主张严格按照世贸组织规则和中国有关法律进行贸易救济调查。中国愿意扩大与美国的合作,缩小贸易领域的分歧,共同维护中美经贸合作的大局。

谈到立案考虑时,王指出,根据世贸组织的有关规定,发起反倾销调查有两种情况。一是根据相关行业的申请发起调查,二是由调查机关根据职权独立发起调查。中国的相关法律也有类似的规定。其他世贸组织成员也有这种做法。由于我国高粱产业集中度低,种植者数量多,行业难以准备必要的申请文件。中国政府主管部门根据他们掌握的初步证据,独立发起了对美国高粱的调查。(卜鑫)

标题:维护正常的贸易和竞争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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