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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支持风险投资的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了《关于风险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政策的通知》,将目前在综合创新改革八个试点地区和苏州工业园区试点的风险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推广到处于种子阶段和起步阶段的科技企业,并将扣除投资金额70%应纳税所得额的优惠政策扩大到全国。
通知明确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政策自2018年7月1日起执行,其他政策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上述税收政策可适用于实施日期前2年内发生的、实施日期后2年内已投资且符合规定条件的投资。
“这是我国实施积极财政政策、实施大规模减税措施、支持供给侧结构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将对提高我国企业自主科技创新能力、整体技术实力、核心竞争力乃至市场份额发挥重要作用。将政策实施范围扩大到全国,必将带动科技创新投资的快速发展和全国科技企业的持续增长,形成全国性的科技创新热潮。”吉林省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张逸群在接受《证券日报》采访时表示,扣除70%的应税所得,意味着投资规模越大,扣除的所得税就越多,这将极大地促进风险投资企业和天使基金在中国投资规模的扩大,从而推动中国科技企业更好更快地进行技术创新,实现企业高质量、高技术、高附加值的发展。
根据《通知》,公司制风险投资企业直接投资种子期或创业期科技型企业(以下简称创业期科技型企业)2年(24个月,下同),可按投资额扣除。持有该股权2年的,占该公司所属风险投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70%;如果扣除额在当年不足,可以在下一个纳税年度结转。
天使投资人以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2年的,可按投资额的70%扣除转让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期扣除不足的,可结转至未来取得新办科技型企业股权转让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上述税收优惠政策在全国范围内的推广,将进一步推动风险投资和天使投资在更大范围内健康发展,对深化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鼓励大众创业创新发挥积极作用。”财政部相关负责人表示。
标题:创投企业和天使投资个税优惠扩至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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