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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7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发布《关于完善市场约束机制,严格防范外债风险和地方债务风险的通知》,指出拟举借中长期外债的企业(包括金融机构)应实现实体经营,按照法律法规进行市场化融资,充分论证举借外债的必要性、可行性、经济性和金融可持续性。 同时,根据自身信用状况,制定外债还本付息计划,落实偿债保障措施。 严禁企业以各种名义要求或接受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为其市场化融资行为提供担保或承担偿债义务,切实做到“谁用谁借、谁借谁还、审慎决策、风险共担”。

两部委出新规 企业举外债需实体化经营

“这两个部和委员会发布的文件专门针对借入中长期外债的企业和地方债务。应该说,它们是明确的、影响深远的,并且在问题发生之前就做好预防计划。”吉林省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张逸群在接受《证券日报》采访时表示,这将有助于充分发挥国际资本市场低成本基金在支持实体经济转型升级、推动供给侧结构改革方面的积极作用。

两部委出新规 企业举外债需实体化经营

张逸群认为,该通知有以下四个亮点:

首先,它强调实质性。拟举借外债的企业应按照法律法规独立进行市场融资,事前充分论证,依靠自身信用举借外债。严禁利用政府信用、政府资产、政府担保等超出地方财政承受能力的形式借入外债。

第二是强调结构。显然,举借外债应主要用于支持创新发展、绿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高端装备制造业、“一带一路”建设和国际产能合作,重点支持中国供给侧结构改革,利用外债实现中国产业升级和经济转型,支持高端产业和核心技术加速发展。

第三是强调风险。有必要协调利率、汇率、货币、企业债务结构等因素。一、增强企业进行国际金融产品交易的能力,公开信息披露,禁止欺诈,避免政府举借外债和企业利用政府债务偿还等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防范和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

第四,强调标准化。国家发展改革委(NDRC)和财政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建立创新的数据预警监测分析机制,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信用评级机构、承销机构等中介机构的监管,建立健全企业主体信用,确保举借外债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值得注意的是,《通知》要求申报企业拥有的资产质量良好、权属清晰,严禁将公立学校、公立医院、公共文化设施、公园、公共广场、机关事业单位办公楼、市政道路、非收费桥梁、非经营性水利设施、非收费管网设施等公益性资产纳入企业资产,并将土地使用权保留为企业资产。

张逸群表示,随着中国金融对外开放的进一步扩大,企业利用外资和借入外债的能力将进一步增强,中国资本市场和债务市场将更有效地与国际接轨,国际资本成本低的优势将有助于中国经济发展。在举借外债安全有效的前提下,中国企业将走向国际市场,开拓更大的市场。

标题:两部委出新规 企业举外债需实体化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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