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971字,读完约2分钟
为落实中国证监会关于创新企业发行存托凭证的工作安排,规范存托凭证登记结算业务,中国结算研究起草了《存托凭证登记结算业务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细则》)。根据本细则,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中国结算暂不办理存托凭证质押登记。
据中国结算相关负责人介绍,《规则》根据参照a股现行业务惯例的原则,对cdr登记结算业务进行了规定。根据市场需求和相关部署,中国结算可以在未来逐步加大对cdr特殊公司行为、跨境转换等相关功能的支持,然后修订《细则》或发布特殊规定。
需要说明的是,《规则》的适用范围主要是创新型企业发行与cdr相关的登记结算业务。同时,考虑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与“呼伦通”的业务模式相适应,《规则》也为“呼伦通”预留了系统空空间。
存款人与中国结算(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法律关系主要由委托登记构成,存款人委托中国结算办理存托凭证的初始登记、变更登记、撤销登记和公司行为服务。
本细则要求存款人与中国结算签订协议,规范存款人与中国结算在相关登记业务中的责任分工。
关于存托凭证质押登记,《细则》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中国结算暂不办理存托凭证质押登记。上述负责人表示,这主要是由于现阶段存托凭证质押登记的依据不明确。首先,《物权法》第223条列举了可以质押的权利类型,其中不包括存托凭证;第二,《物权法》第223条第(7)项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质押的其他财产权也可以质押,但目前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存托凭证是否可以登记为质押。
对于税费的征收和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的计提,《规则》作出了原则性规定:
首先,对于与cdr登记结算业务相关的费用,原则上参照a股设定相关项目和标准。其中,参照美国存托凭证(adr)、全球存托凭证(gdr)等海外存托凭证不具有票面价值的做法,需要cdr登记结算的收费项目收费依据相应变更为按份数收费,收费标准基本保持不变。
二、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监会代中国结算收取的费用(如证券交易手续费、证券交易监管费等),中国结算将按照委托或授权单位的规定办理。
第三,对于股息所得税和证券交易印花税,中国的结算将根据国家政策和法规进行。
第四,在相关部门做出具体规定之前,根据现行《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管理办法》,中国结算暂不提及证券结算风险基金。
标题:存托凭证登记结算细则公开征求意见 暂不办理质押登记
地址:http://www.systoneart.com//syxw/866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