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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30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就《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的决定(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建议稿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四条中的“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修改为“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删除“(以下简称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二是将第五条至第十五条、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七条中的“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修改为“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三、删除第八条第二项:“申请设立外国保险公司的外国保险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在中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两年以上”。

银保监会对《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 管理条例〉的决定(建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标题:银保监会对《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 管理条例〉的决定(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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