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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在合资寿险公司持股比例上限将从过去的50%调整到51%

■可以降低设立合资和独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门槛,或者简化申请程序

■明确和规范外资保险公司的股权变更行为

记者黄蕾编辑陈郁

上海证券交易所此前报道称,《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修订预计将于近期开始。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昨日表示,正在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已形成征求意见稿,现已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从征求意见稿来看,《实施细则》的修订方向与本轮中国金融业加速开放和新发布的《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的内容是一致的。此次修订主要围绕三大内容:提高合资寿险公司外资持股比例上限,降低合资和独资保险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的门槛,明确和规范外资保险公司的股权变更行为。

首先,外资在合资寿险公司持股比例上限将从过去的50%调整到51%。这也是本轮加快保险业开放的关键措施之一:外资参股外资人身保险公司的比例已放宽至51%,三年后将不再实施限制。在突破1%的背后,意味着外资将在合资寿险公司中拥有控制权和发言权。

其次,可以降低合资和独资保险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的门槛,简化申请程序。根据以前的规定:设立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亿元人民币的合资、独资保险公司,除住所地外,首次申请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时,应增加注册资本不少于2000万元人民币;外资保险公司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在提交申请前具有上一年度的足够偿付能力和连续两个季度的足够偿付能力。

银保监会拟修订 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记者在征求意见稿中发现,上述关于设立合资、独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规定在此次修订中被取消。近年来,随着业务规模的扩大,大多数合资、外资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已经超过5亿元。因此,根据行业现状,有必要修改“注册资本为2亿元的分支机构,需增加注册资本2000万元”的规定。

最后,对外资保险公司的股权变更行为进行了澄清和规范。今年3月,原中国保监会发布了《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明确了投资保险公司前的规则、成为保险公司股东后的规则和股权监督管理规则。与之相适应,外资保险公司股权管理的监管也是《实施细则》修订的一个主要方向。

在这方面,本次修订增加了一些新的规定。主要包括:外资保险公司至少有一家经营正常的保险公司作为主要股东。如果股权发生变化,至少有一家经营正常的保险公司将成为变更后的大股东。外资保险公司的大股东自取得股份之日起5年内不得转让其股份。外资保险公司的大股东如欲减持或退出中国市场,应履行股东义务,必要时及时补充资本,确保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符合监管部门的要求。

银保监会拟修订 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上述“大股东”是指持有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50%以上的股东;或最大单一持股比例;或者持有不到50%的资本或者股份,但对保险公司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

业内人士表示,《实施细则》的修订将有助于促进外资保险公司在中国的进一步发展。特别是设立分支机构申请程序的简化,满足了外资保险公司的普遍需求,预计外资保险公司在华投资布局将加快。

标题:银保监会拟修订 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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