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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诉大庆徐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一案做出终审判决。维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三次判决,变更第二次判决,徐升公司赔偿中粮集团经济损失30万元,不赔偿经济损失120万元。

据了解,中粮集团于2010年注册了5796916号“欢乐城”字样商标、6345085号“欢乐城”商标和6345086号“欢乐城”字样商标,并在全国12个城市收购运营了14个欢乐城房地产项目。“欢乐城”和“欢乐城”作为中粮集团城市综合体的核心品牌,在中国房地产开发、商品房销售、房地产租赁等相关行业中取得了一定的品牌影响力。

2016年,中粮集团发现徐升公司将其开发的社区命名为“欢乐之城”,并在售楼处和广告材料中使用了“欢乐之城”和“欢乐之城”的标识。中粮集团立即向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徐升公司。

在一审中,中粮声称徐升公司未经许可销售和推广“欢乐城”和“欢乐城”商标的房地产,容易引起消费者的困惑,侵犯了中粮的商标权。对此,徐升公司辩称,其平面设计与中粮集团的“欢乐城”商标完全不同,买家购买房地产时,首先考虑的是开发商的声誉、商品房的地理位置、规划等因素,而商标不能起到决定性作用。因此,徐升公司使用“欢乐城”作为房地产的名称不会误导消费者,也不会赚取额外的利润。

中粮集团捍卫“大悦城”商标专用权

一审法院审理后,徐升公司立即停止侵犯中粮集团“欢乐城”和“欢乐城”商标专用权;徐升公司赔偿中粮集团的损失,包括为制止侵权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30万元;驳回中粮集团的其他索赔。

中粮集团拒绝接受一审判决,并向黑龙江省高级法院提起上诉。中粮集团认为一审判决确定的经济损失赔偿金额30万元与徐升公司的巨额侵权利润不相称,不能达到制止侵权、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的效果。徐升公司表示,本案涉及的“欢乐城”项目卖得很好,主要是因为该房地产具有区位优势,符合当地市场需求。此外,中粮集团还表示,虽然徐升公司在一审时将该房地产更名为“悦城鑫苑”,但仍与“悦城”和“欢乐城”的商标类似,仍侵犯了中粮集团商标的专用权。

中粮集团捍卫“大悦城”商标专用权

根据黑龙江省高等法院二审判决,徐升公司将该房地产的名称变更为“岳城新苑”。虽然名称中含有“越城”一词,但在声音、形状和含义上与中粮集团的“越城”和“越城”商标明显不同,不会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解。由于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中粮集团关于徐升公司变更后的建筑名称仍属侵权的上诉未获支持。

同时,黑龙江省高级法院指出,考虑到中粮集团“欢乐城”和“欢乐城”商标的知名度和美誉度较高,徐升公司使用涉嫌侵权商标缺乏合理的理由,主观意图是坚持中粮集团的商标知名度,徐升公司开发了大规模的房地产,中粮集团支付了大量的维权费以制止侵权等。,一审判决赔偿金额30万元明显过低,应予调整。

综上所述,黑龙江省高级法院最终判决维持一审判决的第一项和第三项,即大庆徐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欢乐城”和“欢乐城”商标的专有权,驳回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判决第二项变更,大庆徐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赔偿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0万元,变更为赔偿经济损失120万元。

中粮集团捍卫“大悦城”商标专用权

中粮集团在回应二审判决时表示,尊重和认可黑龙江省高级法院的判决,坚持“品牌、质量、品质”的经营理念,将通过一系列法律措施和渠道,继续更好地维护公司的品牌权益。

本案的判决充分体现了中国提高非法成本、创造良好商业环境的决心,也凸显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主导作用。(经济日报记者李?Da)

标题:中粮集团捍卫“大悦城”商标专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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