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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9日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初步审议的《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明确规定,对部分劳动收入征收综合税;优化和调整税率结构标志着我国个税全面征税的第一步。
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研究员陈龙告诉《证券日报》,在个人所得税法修订后,预计个人所得税将不再仅仅是一种“工资税”。
全国政协常委、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张连起表示,通过建立和逐步完善全面分类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适当增加特别扣除项目,中国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税负将更加合理,个人所得税对调节收入分配、促进社会公平的积极作用将得到更好的体现。
吉林省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张逸群说,个人收入分为劳动收入和商业收入。将劳动收入纳入综合征税范围,实行统一的超额累进税率,不仅可以简化纳税程序,防止偷税漏税,增强个人纳税人的责任,而且有助于减轻家庭税收负担,增强纳税公平性。
根据草案,综合所得税税率将把按月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调整为按年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并对部分税率进行优化调整。根据张逸群的计算,起征点已经提高到5000元。此外,调整和扩大3%、10%和20%的低税率政策非常倾向于中低收入家庭。粗略计算,如果月工资收入是5000元,在过去,要交税45元。现在没有必要交税,减税45元;如果月薪为10,000元,则适用3%、10%和20%的原税率,需缴纳345元税款。改革后,由于20%税率的扩大,20%的税率降低到10%,而纳税额约为90元,其中减税255元,减少74%。
张逸群说,降低税率,扩大征税范围,这样劳动收入越低,享受的税收优惠就越多,而高收入阶层缴纳的税收基本保持不变。
草案增加了反避税条款。张逸群表示,这是世界上比较普遍的做法,弥补了中国个人所得税的空 0,可以更有效地防止高收入阶层偷税和转移资产。同时,也有利于国际合作,相互学习,共同开展反避税行动,保护国家和国家的利益。
陈龙认为,要避免个人所得税成为工资税,不仅要“微调”个税的免税额,还要做“大手术”,加快税制模式改革,更好地体现可负担性和公平性原则。考虑到个人所得税在整个经济社会改革中的地位,我们应该协调处理好与收入分配制度、社会保障制度、财政制度和社会管理制度改革的关系,形成改革合力,提高改革效率,解决我国面临的诸多深层次问题。
标题:新一轮个税改革月薪1万元少缴税25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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