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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教育部18日公布了几个部门联合发布的《民办学校分类注册实施细则》和《民办学校监督管理细则》。
新华社记者胡浩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教育部于18日公布了由几个部门联合发布的《民办学校分类注册实施细则》和《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细则》。
教育部发展规划司司长谢换忠介绍说,分类注册实施细则重点关注两类学校的注册地和注册方式,并规定了民办学校的设立审批、分类注册、变更和注销注册以及现有民办学校的分类注册。监管规定的重点是建立和完善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监督管理机制,重点解决营利性民办学校可以学什么、如何办学、如何办好学校等问题,并对营利性民办学校的设立、组织、教育教学、财务资产、信息披露、变更与终止、监督与处罚等进行制度安排。
谢换忠说,无论是非营利性还是营利性民办学校,都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加强党的领导。在准入领域,细则明确规定,社会组织和个人可以举办营利性民办高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高中教育学校和幼儿园。不允许举办营利性民办义务教育学校。
为了防范办学风险,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细则》提出,营利性民办学校要高水平、有特色地设立,办学规模要严格核定。建立学校风险防范、安全管理体系和应急预警机制。营利性民办学校要以培养人才为重点,遵循教育规律,切实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道德教育。对实施学历教育学校的专业设置、课程设置、教材选择和教师聘任等关键环节提出了明确要求。
谢换忠介绍,在金融资产管理方面,营利性民办学校应统一财务会计。学校具有法人财产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学校结余的分配应在年度财务结算后进行。对教育教学质量、财务状况、招生行为、学生状况、证书发放等容易出现问题的环节,要加强监管。列出一份负面的非法办学行为清单。要全面加强信息披露,使之成为监督和管理办学行为的利器。(结束)
标题:教育部出台细则明确民办学校登记办学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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