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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北京2月23日电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报道,银监会近日发布的《同业拆借资金存管业务指引》明确指出,商业银行是同业拆借资金的托管人,托管人不保证或承诺同业拆借资金的本金和收益,也不承担资金使用风险。贷款人必须自己承担对等贷款的投资责任和风险。在同业拆借的资金存管业务中,除必要的披露和监管要求外,客户不得利用“存管机构”进行营销宣传。
《业务指引》中提到的同业拆借资金存管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作为托管人,根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接受客户委托,履行同业拆借资金存管专用账户的开立和关闭、资金保管、资金结算、账户核对以及提供信息报告等职责的业务。
根据《业务指引》,参与同业拆借业务的机构在开展同业拆借资金存管业务时,应遵循“诚实履约、勤勉尽责、平等自愿、有偿服务”的原则。
根据《业务指引》,同业拆借信息中介机构作为委托人,委托存管机构开展同业拆借资金存管业务,应符合《同业拆借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和《同业拆借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指引》的相关规定。 包括但不限于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完成注册并取得营业执照,在工商注册地的当地金融监管部门完成注册,并按照通信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申请相应的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
根据《业务指引》,客户在开展同业拆借资金存管业务时,应指定唯一的存管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存管机构应当按照存管合同的规定,定期向客户和合同约定的对象提供资金存管报告,披露信息中介机构客户在同业拆借中交易结算资金的托管和使用情况。报告至少应包括以下信息:客户交易规模、贷款余额、存管余额、借款人和贷款人数量等。
商业银行作为对等贷款基金的托管人,不应被视为为对等贷款交易和其他相关行为提供担保或其他形式的担保。存款人不保证或承诺同业拆借资金的本金和收益,也不承担资金使用的风险。贷款人自行承担同业拆借的投资责任和风险。
存管机构应与客户平等协商,根据存管金额、期限、服务内容等因素确定存管服务费,不得以开展存管业务为由进行捆绑销售或变相收取不合理费用。
根据《业务指引》,在同业拆借中开展基金托管业务的客户和托管人在业务过程中不符合本指引要求的,应在本指引发布后进行整改,整改期限自本指引发布之日起不超过6个月。逾期未整改的,按照《信息中介机构同业拆借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和《信息中介机构同业拆借注册管理指引》的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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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官方:银行担任网络借贷存管人不承担资金运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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