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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完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的通知》,赋予纳税人对其境外投资收入选择综合抵免法或次国家抵免法的权利,但一经选择,五年内不得变更。至此,2017年8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促进外商投资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39号),三项税收支持政策均已出台。

另外两项税收政策,一是对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已经延伸到全国。自2017年1月1日起,财政部会同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发改委于2017年11月初联合发布文件。从当天开始实施;第二,外国投资者不会对分配利润的直接投资征收预扣所得税。最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和商务部联合发布了一份文件,将于2017年1月1日实施。

促进外资增长 所得税优惠政策加码

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经济研究部副研究员刘向东昨日在接受《证券日报》采访时表示,鉴于外国投资者不通过分配利润的方式对直接投资征收预扣所得税的问题,近年来,受经济结构调整的影响,中国对外国直接投资的吸收程度有所下降。外资在中国经济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充分利用外资对经济结构调整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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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向东说,为了提高利用外资的效率和质量,有必要支持外商投资鼓励项目,引导外资留在中国并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暂时扣缴所得税意味着改善商业环境,不断吸引外资参与中国高质量的经济发展。目前,预扣所得税将有助于外国投资者重新考虑他们在中国的投资布局,鼓励更多的人在中国投资,但具体效果仍有待观察。

针对企业海外收入的税收抵免政策,财政部税务管理司相关负责人表示,实施综合信用法可以统一计算企业在多个国家同时投资的信用额度,有利于平衡海外不同国家(地区)的税收负担,增加企业的税收抵免,有效降低企业海外收入的整体税收负担。同时,综合信贷仍遵循限额信贷原则,不会侵蚀所得税基础。

据记者了解,早在2011年,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授权,财税部门就出台了一份文件,明确对石油工业企业实施全面信用法,对推动我国石油工业企业“走出去”起到了积极作用,石油工业企业的实践也为扩大全面信用范围起到了试点和基础作用。

根据通知,当企业选择使用不同于上一年度的抵免法计算可抵免的境外所得税额和抵免限额时,企业上一年度未完全抵免的余额,可在税法规定的剩余年度内结转至新选择的抵免法计算的抵免限额。也就是说,如果企业在次国家信用法下有未清偿余额,可以在税法规定的五年结转期的剩余年份内,继续按照综合信用法计算的信用额度结转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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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走出去”参与国际竞争,许多企业需要在海外投资设立中层企业,而目前不超过三级信用额度的限制已不能完全适应企业“走出去”的实际情况。为了更好地鼓励中国企业“走出去”,获取海外资源、市场和技术等关键要素,通知将信贷水平从三级提高到五级。

负责人表示,一般来说,信贷水平越高,消除双重征税就越彻底。但是,信用等级提高后,纳税人的计算将更加复杂,税务机关也将面临更大的征管压力。现行政策规定,中国的境外所得抵免不超过三级,这适合当时纳税人的遵从和税收管理。近年来,随着企业会计水平的提高和税收信息化建设的推进,纳税人的合规性和税收管理水平也有了一定程度的提高。实行统一的五级信用可以使信用更加充分,在税收征管的运行中也有相应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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