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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黄蕾编辑陈郁

《上海证券报》记者昨日独家获悉,为落实“1+4”系列文件要求,弥补制度缺陷,保监会拟规范保险规章中“重大行政处罚”和“重大违法违规”的认定标准。目前,中国保监会已经起草了《关于明确重大行政处罚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认定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正在征求行业意见。

中国保监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重大行政处罚,是指《通知》规定的保险和非保险的重大行政处罚;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是指《通知》规定的重大行政处罚和依法应当判处的处罚。

根据《通知》的内容,对于不同的被处罚主体(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分支机构、责任人),重大行政处罚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认定标准不同。

例如,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受到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作出的下列保险行政处罚,被视为重大保险行政处罚:单个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在一次行政处罚决定中被处以100万元以上的罚款;单个行政处罚决定中,单个法人组织或者非法人组织没收的违法所得合计1000万元以上的;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撤销外国保险机构在中国的代表机构等。

保监会弥补制度短板 拟规范重大行政处罚认定标准

除了限制经营范围等相同的认定标准外,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分支机构被认定为保险重大行政处罚的标准也相应降低:单个分支机构在一次行政处罚决定中被罚款50万元以上,单次行政处罚决定中被没收违法所得500万元以上。

在此基础上,降低了保险重大行政处罚责任人的认定标准:单次行政处罚决定对单个责任人处以30万元以上的罚款;在单次行政处罚决定中,单个责任人没收的违法所得累计超过100万元的;取消资格;负责人被责令更换为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首席代表;禁止进入保险业等。

随着保险监管力度的加大,监管问责处罚的威慑力日益凸显。业内人士认为,在这种背景下,中国保监会此时对保险规章制度中“重大行政处罚”和“重大违法违规”的认定标准进行规范是不言而喻的。

据记者初步分析,2017年,中国保监会发出监管信函76封,作出行政处罚决定51项。违反法律法规的高压态势不仅体现在罚款数量的增加上,也体现在空.的处罚力度上同时,问责制也告别了过去“重机构轻高管”的现象,许多保险公司的负责人被保险业“开除”。

《通知》中重大行政处罚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认定标准与监管罚款的基调一致,特别是强化了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根据通知内容,如果责任人是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首席代表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责的人员,或者责任人是其他法人组织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主要负责人,并受到通知规定的重大保险行政处罚的,视为其所在机构也受到重大保险行政处罚。

标题:保监会弥补制度短板 拟规范重大行政处罚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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