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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下发通知,为完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管理,规范棚户区改造融资行为,坚决遏制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增加,2018年在棚户区改造领域开展试点,试点工作有序推进。发行地方政府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探索建立与项目资产和收入相对应的制度,发挥政府在规范适度举债改善人民住房条件方面的积极作用,研究制定《地方政府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试点发行管理办法》

遏制隐性债务增量 两部委推出棚改专项债

根据《办法》,省级政府是棚改专项债券的主要发行者。经省政府批准,各计划单列市政府可自行发行棚改专项债券。

《办法》规定,棚改专项债券资金由财政部门纳入政府资金预算管理,由同级棚改主管部门专项用于棚户区改造。严禁用于棚户区改造以外的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占用或挪用,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

在棚改专项债券额度管理方面,《办法》规定,财政部在国务院批准的年度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限额内,根据地方棚户区改造融资需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和纳入政府资金预算管理的专项收入状况,确定年度全国棚改专项债券总额。

《办法》还规定,发行棚改专项债券应披露项目概况、项目预期收益和融资余额计划、第三方评估信息、专项债券规模和期限、年度投资计划、还本付息安排等信息。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棚改主管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披露项目进展和专项债券资金使用情况。

《办法》指出,工房改革专用债券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市场为导向,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证券交易所等交易场所发行和流通。

《办法》还规定,棚改专项债券的期限应与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征地、储存和转让期限相适应。原则上不超过15年,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避免条款不匹配的风险。

《办法》明确规定,地方各级政府及其部门除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外,不得以任何方式举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以任何方式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

标题:遏制隐性债务增量 两部委推出棚改专项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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