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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日,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下发《关于进一步明确境外人民币证券投资和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管理相关事宜的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通知明确规定,合格的境外投资人民币投资者不得将人民币资金汇出境外购汇。合格人民币投资者进行境外投资时,应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提交合格人民币投资者、托管银行、资金来源和规模、投资计划、资金汇入和汇出、境外头寸等基本信息。
根据通知,合格人民币投资者境外投资是指经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境内金融机构以自有人民币资金或从境内机构和个人募集人民币资金(银行自有资金境外使用除外)投资境外金融市场的人民币产品。
根据通知,境内托管银行应按照相关规定和会展业原则,加强对合格人民币投资者境外投资行为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审核,确保相关业务依法合规开展,并按照银发[2014]331号文件要求,通过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相关信息。
标题: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境外投资 不得将人民币资金汇出购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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