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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2017年净利润同比增长49.89%后,东方锆(002167)于2018年3月18日晚宣布了业绩预测。2018年1-3月净利润预计同比增长292%-338%。虽然东方锆工业的业绩有了很大的提高,但仍有历史遗留的问题有待解决。早在2016年1月23日,东方锆就宣布收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证监发[2016]6号),东方锆因虚假陈述被中国证监会给予行政处罚。
广东奔奔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国华律师表示,根据中国证监会文件、司法解释规定、公告等材料,2013年4月24日至2015年3月19日期间购买东方锆股份、2015年3月19日后出售或持有东方锆股份的受损投资者,可以对东方锆等虚假陈述提起诉讼。目前,诉讼时效仅持续半年以上。如果到期,它将失去赢得诉讼的权利,不再受法院保护。
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受到处罚
2015年3月20日,东方锆宣布收到中国证监会的《调查通知书》,因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被中国证监会调查。
2016年1月23日,东方锆业(002167)宣布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证监发[2016]6号)。根据该文件,经中国证监会调查,东方锆业存在以下主要违法事实:在2万吨项目建设过程中,东方锆业将新建的2万吨项目与东方锆业乐昌分公司1.5万吨项目整合为年产3.5万吨项目。未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批准,陈潮钿擅自挪用1.5万吨项目募集资金79,902,315.48元。截至调查结束时,东方锆在2012年度报告、2013年度报告、2014年度报告及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公告中未披露上述募集资金使用变化情况。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东方锆业予以警告,处以30万元罚款,并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罚。
受损的投资者只能要求超过半年的诉讼时效
刘国华律师表示,东方锆业等虚假陈述给投资者造成了重大损失。虽然中国证监会对他们进行了行政处罚,但投资者的经济损失却没有得到丝毫补偿。投资者只能通过提出民事索赔来弥补损失。根据《证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对虚假陈述的司法解释,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根据中国证监会文件、司法解释、公告等材料,任何受损投资者在2013年4月24日至2015年3月19日期间购买东方锆股份,并在2015年3月20日之后出售或继续持有,均可对东方锆及其他虚假陈述提起诉讼。
刘国华律师提醒说,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院实行的是不注意原则,法律从不保护那些躺在床上睡得香的人。符合索赔条件的股东只有主动参与起诉才能获得赔偿。目前,诉讼时效仅持续半年以上,如果诉讼时效到期,获胜的权利将丧失。
许多投资者认为上市公司财力雄厚、实力雄厚,中小投资者无法与之竞争。但事实上,这类案件中的虚假陈述事实部分已经被监管部门认定,法律部分有相应的司法解释,胜诉率较高。据刘国华律师的不完全统计,截至目前,已有200多家上市公司被列为被告,其中包括东方电子(000682,咨询股)、五粮液(000858,咨询股)、佛山照明(000541,咨询股)、华瑞风电、李景田(300399,咨询股)等多家知名上市公司,3万多名投资者因虚假陈述对上市公司提起赔偿诉讼,涉案金额超过35亿元。此类结案案件(如东方电子案、海信科龙(000921)案、佛山照明案等)约有80%的原告提起诉讼。通过结算或判决获得现金或股票补偿。
标题:东方锆业虚假陈述索赔案 诉讼时效仅余半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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