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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网站8日报道,近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保险保障基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明确将保险保障基金的六项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保险保障基金公司的四种应税凭证免征印花税。
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保险保障基金收入包括:境内保险公司依法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依法被撤销或者破产的保险公司财产清算所得的赔偿收入、向有关责任方追偿的收入、依法处置保险公司风险所得的财产转移收入;接受捐赠收入;银行存款利息收入;购买政府债券和中央银行、中央企业、中央金融机构发行的债券的利息收入;使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资金取得的收入。
免征印花税的应税凭证包括:新设立的资本账簿;保险公司在风险处置和破产救助过程中签署的产权转让文件;保险公司风险处置期间与中国人民银行签订的再融资合同;保险保障基金自有财产和收到的补偿资产与保险公司签订的财产保险合同。与保险保障基金公司签订上述产权转让文件或者应税合同的其他当事人,应当缴纳印花税。
标题:财政部:对保险保障基金六项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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