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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铃薯
近日,为遏制长期融资和过度融资,有效防范和控制重大信用风险,银监会发布了《银行业金融机构联合授信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并部署了试点工作。
《办法》中最重要的一条是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对融资余额在3家以上、融资余额总额在50亿元以上的企业建立联合授信机制。
应该说,《办法》的颁布将发挥非常重要的金融作用:建立联合授信机制将有助于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信用风险管控能力,有效遏制长期授信和过度融资,优化金融资源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值得注意的是,它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防止一系列企业集团在未来再次爆发重大信用危机,从根本上消除长期融资和过度授信给企业带来的危害,给银行业机构带来更大的信用风险,帮助银行业全面、真实地反映企业债务的真实水平,为银行制定科学合理的信贷政策、有效化解企业债务风险提供准确的决策依据。
同时,颁布《办法》也是及时的。近年来,我国发生了多起重大企业信用风险事件,不仅涉及巨额金融债务,还涉及银行业金融机构数十甚至数百名债权人,往往涉及几个省市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如果我们不采取有效的措施或方法向银行机构发放信贷,“大银行贷款”和信用集中的风险将会越来越突出,最终可能会使大型贷款企业的贷款债务越来越大,也使银行面临巨大的信用风险。
但是,从这次颁布的《办法》的内容来看,也有一些不尽人意的地方,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首先,根据《办法》规定的标准,应建立联合信贷机制的企业数量较少,这使得一些信贷企业难以形成有效的约束。
二是《办法》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对融资余额超过3家、融资余额总额超过50亿元的企业,应建立联合授信机制。对于融资余额在三家以上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企业,融资余额总额在20亿元至50亿元之间,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自愿建立联合授信机制,难以对所有银行形成强制力,从而削弱了《办法》的效力和作用。
因此,为使《办法》真正发挥抑制企业长期贷款和银行长期授信倾向的作用,有三个问题需要及时解决:
一是稀释联合信贷机制的额度,确保联合信贷机制覆盖所有银行和贷款企业。也就是说,所有的长期融资和过度授信都被锁定在系统的笼子里,以达到全面有效去杠杆化的目的,从而对所有的长期贷款企业和长期授信银行产生强大的约束力。在这方面,至少可以将省级、市级、县级等几个区域层面进行划分,以确定联合授信方案的具体贷款额度,从而做出一些区别,提高《办法》的可操作性、针对性和适应性,达到全面整顿银行信贷和企业贷款的目的。
其次,要将本地银行和外资银行、本地企业和外资企业的所有融资活动纳入《办法》的监管范围,以达到有效整顿融资活动的目的。目前,许多外资企业的融资行为已成为当地银行联合授信的“法外场所”,形成监管盲点,难以形成对企业融资杠杆的有效约束力。虽然《办法》规定“企业应及时、完整地向联合信贷委员会披露所有关联方及关联方交易,提供真实的财务报表,并在各种融资行为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联合信贷委员会”,但《办法》缺乏良好、有效的执行手段。
同时,由于对一些企业参与民间借贷和其他融资活动缺乏了解或了解甚少,事实上不可能对企业融资活动形成有效的约束。各地金融机构的会展业可能处于联合信贷机制之外,或者暂停联合信贷对企业信贷总额的控制,使企业参与其他融资的风险无形中感染银行体系,企业的高负债风险将一起酝酿。因此,目前各地银行机构或企业的会展业应纳入统一的信息管理系统,从根本上全面监控企业的债务行为和银行的信贷行为,促进联合信贷机制的完善。
最后,协调与地方政府的关系,督促地方政府转变银行信贷观念,建立适应地方经济发展的联合信贷机制。目前,地方政府对银行机构授信仍有许多无形干预或间接干预。企业往往会将信贷短缺或银行紧缩贷款的信息反馈给地方政府,使地方政府产生银行故意控制贷款额度的错觉,从而无形中对银行机构施加各种方式的增加信贷投放的压力,这可能会对银行联合信贷生态机制的构建产生不利影响,使地方政府往往将银行贷款的正常合理压缩和回收视为“抽水贷款和压贷”。
对此,银行业监管部门应加强与地方政府的沟通,就联合信贷机制达成共识,让地方政府改变旧的信贷越多越好的思维方式,争取地方政府对银行建立联合信贷机制的认可和支持,为充分发挥《办法》的金融功效创造良好的行政环境。
(作者是金融评论员)
编辑朱昱
标题:莫非:联合授信机制发挥功效还需解决三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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