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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近日发布了《关于临时调整经国务院批准的自贸试验区相关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和部门规章的决定》。

《决定》明确,为确保自贸试验区相关改革开放措施的顺利实施,自贸试验区将临时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等11项行政法规。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家计委关于城市轨道交通设备国产化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快速轨道交通建设管理的通知》等两个国务院文件,以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和《外商投资》

国务院调整自贸区行政法规扩大开放 16项内容有调整

具体来说,新规提到了16项调整。其中,取消了对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银行机构开业年限的限制,而此前的规定要求外资银行在中国开业一年以上方可申请;取消外商投资城市轨道交通项目的国产化率必须达到70%以上;停止实施外商投资企业获得认证机构资格的特殊要求。以前,要求外国投资者获得所在国家或地区认可机构的认可,并具有3年以上从事认证活动的业务经验;加快国际船舶登记制度创新,在互惠原则基础上逐步放开船舶类别准入;停止执行外国投资者必须在中国境外从事直销活动3年以上的要求;取消3吨及以上民用直升机设计制造的投资比例限制;取消对外商收购和批发大米、小麦和玉米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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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新规定还允许外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其他印刷经营活动;允许外国投资者投资设立航空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和航空空货运仓储、地面服务、航空空食品及停车场项目;允许在自贸试验区设立外商独资娱乐场所提供服务;允许在自贸试验区注册的符合条件的中外合资旅行社为中国大陆居民(台湾除外)经营出境旅游业务;允许外商以独资形式从事加油站的建设和经营;允许设立外商独资国际航运、国际航运管理、国际航运货物装卸、国际航运集装箱站场企业,允许外商以合资、合作方式从事国际航运代理业务,外资持股比例放宽至51%;允许外国投资者以独资形式从事6吨及9座以下通用飞机的设计、制造和维修;允许外国投资者投资互联网服务营业场所;允许外国投资者和台湾投资者设立独资演出经纪机构,为设有自由贸易试验区的省市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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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数据显示,2017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自贸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办法》,明确了自贸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办法以外其他领域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和变更。并执行合同条款和规定进行备案管理。与此同时,矿业、制造业、交通运输、信息技术服务、金融、租赁和商业服务、教育、文化、体育和娱乐等领域的改革开放进一步深化。

标题:国务院调整自贸区行政法规扩大开放 16项内容有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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