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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60岁的王女士在平安银行(000001)员工的推荐下购买理财产品,但几个月后发现自己一直在亏损,所以只能出售理财产品,造成了损失。因为她认为银行有错,王女士将银行告上了法庭。近日,北京市西城区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投资者王风险承受能力较差,但平安银行工作人员仍向其推荐中高风险理财产品。鉴于被告银行的过错,法院裁定被告平安银行应对王女士80%的损失负责,并赔偿王女士16.5万余元。

平安银行:向老人推荐“放心”理财品

老年人购买“无损失”理财产品

如果你买了它,两个月内你将损失20万英镑

王女士起诉称,根据被告员工的推荐,他于2015年购买了该行的理财产品平安大华混合基金。银行工作人员介绍说,这款理财产品可以不亏损地购买,但王女士发现理财产品几个月后就一直亏损,只能出售。经评估可知,该理财产品的风险等级为中高风险。王女士认为银行有错,所以她要求赔偿损失。

关于王女士的诉讼,我行表示,客户在购买理财产品前会进行相应的风险评估测试,只有在所购买理财产品的风险类型与客户的风险水平相匹配的情况下,购买才能成功。本行对王女士所购产品的风险评估为中低风险,与王女士的测试结果相符。即使有损失,也在王女士的承诺范围之内,所以银行没有过错。

法院认定,平安银行出售的理财产品为混合型基金,属于中高风险收入水平的投资品种。2015年6月,王女士在平安银行北京宣武支行认缴人民币90万元。截至2015年8月,王女士出售该基金,基金总损失超过20万元。

风险评估不匹配,银行仍协助购买

法院认为,王女士是在平安银行宣武支行营业场所完成购房的,购房是在银行工作人员的协助下完成的。王女士与宣武支行构成金融服务法律关系。宣武支行称,王女士通过网上银行购买该笔资金,并从德胜门支行扣除,并未改变上述法律关系。

此前,王女士曾通过网上系统在我行德胜门支行进行过风险评估。评估水平平衡,风险容忍度为三级(中等)。根据评估结果,她只能购买中等风险及以下的银行理财产品。

西城法院认为,王女士的评估结果是一个风险承受能力较弱的平衡型投资者,所涉及的金融产品风险等级为中高,明显不适合她,但被告银行仍协助她购买了所涉及的金融产品。

银行有过错,承担80%的损失责任

被告银行没有以书面确认的形式提供证据,证明王女士自愿知晓并购买所涉及的金融产品,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银行履行了提示王女士购买所涉及的金融产品的投资风险的义务和解释所涉及的金融产品的义务。因此,可以认定该行未能履行正确评估和适当推荐的义务,并存在相应的过错。

鉴于被告银行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履行了必要的风险警示和产品说明义务,且王女士确实因购买涉案理财产品而遭受损失,应认定该银行的过错行为与王女士的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同时,法院认为,王女士应当对其财务状况、投资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有相应的了解,并在购买所涉及的理财产品时履行必要的注意义务。因此,王女士在损失的发生上有相应的过错,银行的侵权责任可以相应减少。法院拒绝支持王女士要求银行赔偿她所有损失的请求。

鉴于被告银行的侵权过错是造成王女士损失的重要原因,应由她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法院裁定,被告银行应承担王女士80%的损失,赔偿王女士16.5万余元,王女士本人应承担20%的损失责任。

标题:平安银行:向老人推荐“放心”理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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