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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金家杰编辑陈郁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股份有限公司近日联合发布了《债券质押式三方回购交易结算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暂行办法》拟将国际上成熟的债券质押式三方回购(以下简称“三方回购”)模式引入交易所市场,明确三方回购业务的总体框架、投资者适宜性、交易结算方式、违约处置方式和自律管理要求。
在业内人士看来,《暂行办法》的重要作用是为回购方设定更严格的准入门槛,实施投资者适宜性管理,对相关参与者进行自律管理和质押篮管理,从而有效降低回购方到期回购风险,确保市场规范运行。这有利于构建多层次回购体系,分散债券质押式回购的中央交易对手风险,提升交易所债券回购市场的流动性。
根据《暂行办法》,三方回购是指基金合并方(即“回购方”)向基金合并方(即“反向回购方”)质押债券进行资金整合,同意未来返还资金并支付回购利息,同时解除债券质押,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提供相关抵押品管理服务的交易。
“回购在推出之初,就重振了大量私人债务,这是一个很好的创新模式。但是,在目前的情况下,一旦民间债务违约,就会产生一系列的影响,很容易导致风险的爆发。”一位货币基金经理告诉记者,三重回购办法实施后,交易所和中国结算可以发挥一定的监督管理作用。如果债券违约,交易所可以冻结债券,这加强了对反向回购方的保护。
根据《暂行办法》的要求,回购方必须符合以下条件:风险管理和承受能力较强的金融机构或其理财产品;过去两年没有重大回购违约。建立了完善的内部业务管理流程和风险管理体系;有支持三方回购业务发展的相关技术系统;并提前记录投资者对交易所的适应性。
据交易所介绍,在三方回购业务的风险控制中,计划在存续期内逐日标记市场,并在中国结算每日收盘后计算抵押物价值。当质押券的担保价值与回购金额相比不足且达到一定比例时,交易系统会提示回购方补足债券。
此外,回购当事人可以约定质权人违约后是否处分违约交易下的抵押物,以建立违约抵押物的快速处分机制。
试点初期,回购方主要包括金融机构、公开发行证券投资基金和商业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据业内人士称,这意味着一些特殊账户、资产管理产品等。试点期间不能参加,但试点完成后,只要机构和产品符合本暂行办法规定的要求,也可以参加。
从三方回购抵押品的范围来看,包括公开发行的债券、非公开发行的债券和资产支持证券。有三种证券不能用作抵押品:资产支持证券二级文件;已违约或已披露在偿还本金和利息方面存在重大风险的债券和资产支持证券;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不适合作为回购担保的其他债券。
“与交易所标准债券质押相比,质押券的范围已扩大到中、高级债券。”一位银行业分析师告诉记者。
目前,外汇市场主要有两种模式:标准息票回购和协议回购。标准息票回购的质押对象为利率债券和高等级信用债券,协议回购由双方自行决定所有交易要素。
三方回购的标准化程度介于债券质押式回购和质押式协议回购之间。这在形式上结合了标准债券回购和协议回购的优点。与标准债券回购相比,它扩大了质押券的范围,消除了中央交易对手承担的风险,与协议回购相比,增加了规范性和流动性。
“三方回购的主要区别在于,双方只需就金额、利率和期限达成一致。质押券的选择和转换率可以自动进行,反向回购双方无需逐一约定交易要素,大大提高了交易效率。”上面提到的人说。
标题:上交所拟规范债券质押式三方回购交易 正回购方准入门槛抬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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