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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了《关于试行个人所得税递延商业养老保险的通知》(以下简称《试行通知》),并在财政部网站上进行了公示。随着《试点通知》的发布,养老金税收优惠政策中文版试点的时间和地点已经正式确定:从今年5月1日开始,上海、福建省(包括厦门市)和苏州工业园区将率先试点,试点期限暂定为一年。

养老金税收优惠试点开启 保险、基金、银行等均将受益

事实上,长期以来,各行各业都在期待养老金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昨天五部委联合下发的《试点通知》,不仅是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也有力推动了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建设,也是对养老保险第三支柱的有益探索。不仅对个人,而且对保险、基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来说,试点通知的发布对他们都有很大的好处。

《试点通知》的政策内容主要包括三点:允许试点地区个人通过个人商业养老基金账户购买符合要求的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的费用在一定标准内税前扣除;纳入个人商业养老基金账户的投资收入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在个人获得商业养老金时征收。

具体而言,允许在当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限额扣除已取得工资薪金和连续劳动报酬的个人缴纳的保险费,扣除限额按照当月工资薪金和连续劳动报酬收入的6%确定。1000元更低;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合伙企业的自然人合伙人和承包人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租赁经营所得缴纳的保险费,在申报扣除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按限额扣除,扣除限额按不超过当年应纳税所得额6%或12000元的方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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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试点通知》还规定,当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他可以按月或按年领取商业养老金,领取养老金的期限原则上为终身或不少于15年。如果个人死亡、遭受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完全残疾或患有重大疾病,他可以获得一次性商业养老金。符合规定条件的个人获得的商业养老金收入的25%免征所得税,其余75%按照10%的比例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计入“其他收入”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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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试点税收政策的纳税人是指在试点地区取得工资、薪金和连续劳动报酬的个人,以及从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和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租赁经营中获得收入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和承包人。这意味着不仅个人,而且保险、基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都将受益于养老金的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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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试点通知,个人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以稳健产品为主,风险产品为辅,按目录确定。试点期间,利用中国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公司建立的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中国保险信用平台”),在中国保险信用平台注册个人商业养老基金账户,验证其唯一性。银行变更个人商业养老保险基金账户后,必须经中国保险信托平台核实后结转账户,允许每年结转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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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注意的是,在试点期间,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601988)(港股03988)和中国证监会也应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包括完善养老金账户管理制度,制定银行和公募基金产品指引等相关规定,指导相关金融机构的产品开发,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信息平台与商业银行、税务等信息系统对接做好准备。同时,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牵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等单位共同研究建立了第三支柱体系和管理服务信息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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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点后,根据试点情况,结合养老保险第三支柱体系相关情况,参与金融机构和产品范围有序扩大,公共基金等产品纳入个人商业养老账户投资范围。因此,邓忠公司平台作为一个信息平台,与中国保险信托平台同步运行。第三支柱系统和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建成后,邓忠公司平台和中国保险信托平台与第三支柱系统和管理服务信息平台相连,实现对养老保险第三支柱的宏观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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