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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5月10日获悉,为维护证券市场结算业务的稳定运行,完善违约结算参与人的证券处置机制,中国结算制定了《待处置证券处置业务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拟处置的证券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人民币普通股(不含停牌股票和限售股)、债券、基金或其他证券,以及沪港通和深港通下的港股(不含停牌股票),适用本规则。

中国结算:可采取两种方式完成待处分证券处置

根据本细则,中国结算可以通过现场委托处置和非现场询价处置完成待处置证券的处置。如果待处置的证券为基金并可赎回,中国结算有权通过现场委托或非现场查询进行处置,也可酌情进行赎回。

中国结算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通过其他合适的方式处置符合证券交易所相关处置条件的待处置证券。同时,在单笔待处置证券的处置过程中,可以根据情况同时采用多种处置方式。

根据本细则,在下列情况之一下,中国结算可以采用现场委托处置方式:一是处置的证券为人民币普通股(不含停牌股票和限制流通股票)、沪港通和深港通下的港股(不含停牌股票)和可在市场上交易的基金;二是处置的证券为债券,中国结算处置的金额不超过交易所管理的债券数量的5%;第三,中国结算确认的其他情形。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证券公司,可以申请成为中国结算市场委托处置的受托证券公司:最近一年内未发生资金交收违约;公司上一年度未采取自律管理措施;证券公司最近一年的分类评价结果不低于甲级;在中国进行结算确认的其他条件。受托证券公司的资格有效期为三年。到期后,中国结算将按照规定的标准重新选择受托证券公司。

中国结算:可采取两种方式完成待处分证券处置

同时,根据本细则,受托证券公司应当在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拟处置证券的现场委托处置。因市场波动、待处置证券流动性等特殊情况,委托证券公司不能或者不适合在上述期限内完成相关待处置证券的市场委托处置的,经咨询中国结算意见并获得批准后,可以暂缓完成相关待处置证券的市场委托处置。

受委托证券公司进行现场委托处置时,应当以最佳价格优先交易,报价不得低于现场委托处置的最低价格。沪港通和深港通下的人民币普通股、港股和基金的最低价格为前一交易日收盘价(除息价)的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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