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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投资者诉邱慧科技(600556)纠纷案有了新的成功判决,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代表中小投资者提起诉讼的广东奔奔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国华律师表示,最近又收到了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法院判决邱慧科技赔偿投资者13万余元。
2017年5月19日晚,邱慧科技发布公告,邱慧科技收到证监会发[2017]47号、48号、49号、50号四个行政处罚决定,上演了罕见的“处罚大年”。针对这些虚假陈述,中国证监会在每项决定中都对邱慧科技进行了最高处罚:责令邱慧科技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贤彦、顾国平给予最高处罚,并对其他责任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处罚出台后,许多受损股东提起诉讼要求赔偿。
据悉,该判决针对的是第49号行政处罚决定。
法院认为,“汇金公司“未真实披露其实际控制人”的三项虚假陈述中,2016年7月20日和2016年8月8日的前两项虚假陈述与2016年8月25日的披露日期相对应;与2016年8月29日第三次虚假陈述相对应的披露日期为2016年9月9日”。“如果投资者在2016年7月20日之后购买了邱慧科技的股票,但在2016年8月25日之前没有出售;或者,如果您在2016年8月29日之后买入股票,在2016年9月9日之前没有卖出,如果发生损失,则应认为与汇金公司相应的虚假陈述存在因果关系。
对于邱慧科技倡导的系统性风险,法院认为“证券市场系统性风险”是指由于特殊原因对证券市场产生的普遍而重大的影响,证券市场在一定时期内的正常涨跌不是系统性风险。汇金公司未能证明某某某买卖股票期间证券市场存在系统性风险,本院不予支持。“。
投资者于2016年9月8日购买了28,800股股票,法院最终裁定邱慧科技赔偿投资者133,767.9元。
律师刘国华说,其他受损的投资者仍然可以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根据处罚决定、法院判决及其他相关材料,索赔条件如下:1 .从2014年12月31日至2016年1月9日购买邱慧科技股份,并在2016年1月9日之后出售或继续持有股份的受损投资者。2.从2016年4月27日至2016年8月25日购买邱慧科技股份,并在2016年8月25日之后出售或继续持有股份的受损投资者。3.从2016年8月29日至2016年9月8日购买邱慧科技股份,并在2016年9月9日之后出售或继续持有股份的受损投资者。4.从2017年1月5日至2017年1月10日购买邱慧科技股份,并在2017年1月10日之后出售或继续持有股份的受损投资者。
根据数据,邱慧科技拥有数万名投资者。从股价走势来看,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不在少数。在不久的将来,它将代表其他受损的投资者一个接一个地提起诉讼。
投资者如欲就虚假陈述证券提起民事赔偿诉讼,前期准备的材料包括:投资者身份证复印件、证券账户开户信息、加盖营业部印章的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从首次购买邱慧科技股之日起至2018年2月1日止)。律师将免费为投资者计算损失。如果条件满足,他将提供下一个信息。
标题:慧球小股民再获胜诉判决 受损投资者仍可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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