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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中国证监会表示,拟根据《关于创新型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的若干意见》,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个别条款进行修改,并就修改内容公开征求意见。

对此,接受记者采访的业内人士认为,证监会修订《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目的非常明确,即服务于创新驱动的发展战略,安排创新企业在中国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在这种背景下,那些“四新”企业,尤其是“独角兽”企业,无疑将成为最大的受益者。

中国证监会表示,此次修订的内容主要涉及四个方面,一是增加定价方法的灵活性,取消2000万股以下企业直接定价发行的硬性要求。如果公开发行的股份数量明显少于2000万股(含)且没有旧的股份转让计划,发行价格可通过直接定价或线下投资者询价确定。

业内人士认为,创新型企业普遍具有新的商业模式和难以估值的特点,专业投资者参与询价可以促进企业价格发现。

川才证券认为,此举将使中小创新企业的上市定价更加合理,显示出政策稳定市场、稳定投机、加强线下投资者报价约束的监管意愿。

本次《办法》修订还完善了对亏损企业估值指标的信息披露要求:由于市盈率估值指标不适用于亏损企业,因此明确了亏损企业应披露反映发行人行业特征的估值指标,如市销率、市净率等。

深挖基金投资研究部主任郭华山表示,《办法》明确规定,亏损企业应披露市净率、市净率等估值指标,这一方面可以使创新型企业的估值方法更加合理,另一方面也可以使创新型企业的估值方法更加合理。国内上市的定价规则提供了新的思路

开源证券高级策略师杨海认为,这些措施增加了企业盈利预期和评估的灵活性。只要在同一个行业,市场销售率和其他业务指标可以匹配,这意味着没有重大问题的运作和损失只是暂时的。这体现了一种灵活性,不再追求企业的刚性利润。

标题:发行与承销办法修订 “独角兽”企业最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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