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822字,读完约2分钟
从2018年7月1日起,根据《科技成果转化促进法》,经依法批准的非营利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院校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可减少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及薪金收入”,并可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此举旨在进一步支持实施大众创业和创新国家战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吉林省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张逸群向《证券日报》记者表示,科技人员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应纳入科技人员的月工资和工资收入中缴纳个人所得税,即科技人员工资和工资收入中科技成果转化收入的50%应免税,这可以理解为提高了科技人员的“纳税门槛”。
据悉,科技成果是指专利技术(包括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学新品种权以及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成果;科技成果转化是指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将科技成果转让给他人或者许可他人使用科技成果;现金奖励是指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在获得科技成果转化收入后3年(36个月)内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在转化科技成果时应当签订技术合同,并按照《技术合同认定和登记管理办法》在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进行审查登记,取得技术合同认定和登记证书。
张逸群表示,这一政策体系的设计是对科技人员的一种奖励和激励机制,即科技创新能力越强,成果收入越高,减税金额越大。一是在“按劳分配”的基础上,增加科技劳动成果的价值,提高科技人员科技创新成果的收入;第二,作为一种激励机制,它能有效调动科技人员进行科技创新的积极性,对提升我国科技创新能力、加快科研成果转化具有重要作用;第三,这一政策是中国科技创新的重要体现,有利于增强中国的核心竞争力,有效增强中国长期经济发展的后劲;第四,对成果转化收入征税,突出了成果转化。客观地说,科技成果在转化为收入之前必须是实用的、有效的和可销售的。这将在生产、学习和研究的对接上形成鲶鱼效应,从而促进科研成果的良心循环和转化应用。
标题:科研人员享个税红包 专家称等同提高起征点
地址:http://www.systoneart.com//syxw/9783.html